[討論] 2018全國公投案不懶人包(四)第10案

作者: ReiFan (說好的秒速5公分呢?)   2018-11-21 1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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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公投有九案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根據公投法第30條,通過的公投案應
由行政院立法院議會研擬審議,應於下一會期休會之前完成審議程序。
而也有一案是重大政策之複決,被直接指定廢除通過的法律將在投票完畢
後最晚十日開始失去效力,不需各政府機關審議執行。
重點在於創制案明定完成審議的期限,而複決則是直接讓該法律失效
我想可以將這次公投看是人民督促政府趕快去執行某一特定議題政策,或
直接刪除不認同的法條的一種管道。
目前網路上已經有很多種版本的懶人包教你如何『一次搞懂十個公投案』
但老實說,為了濃縮簡化成懶人包,難免都會附帶不少個人立場進去。
為了進一步縮小個人立場成分,我決定作『不懶人包』,一篇只聚焦一案
,收集我個人認為的客觀資料,但我不下結論,僅供大家參考。若有更新
的資訊也會在此補進。
這次中選會表示可以帶小抄進場,我們可以每天花點時間研究一兩題,寫
好屬於自己的答案後帶進場一次抄完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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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提案性質:重大政策之創制
第10案主文、理由書、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https://web.cec.gov.tw/central/cms/pv_proclam/28776
反核食意見發表會節錄
◎第一場正方游信義,反方簡至潔
正方代表游信義指出,婚姻應該是由一男一女結合,強調這是社會倫理、
秩序的基礎,而婚姻制度一旦被改變,台灣的倫常、社會秩序就會隨之瓦
解。他解釋,婚姻並非基本人權,而是制度,且是「有限制、有目的、有
意義、要負責任的,孕育下一代的平台」,而同志團體要求的婚姻,他認
為「不同事物、不同對待,符合實質平等」,也強調「反對一切歧視,反
對一切霸凌」,更重申現行的「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對國家有不可取
代的價值。也提案認為同性關係的權益不用婚姻來保障,而是應另立專法
保障同志的權益(與第12案有關)
反方簡至潔對於正方所提案的內容表示不認同,簡至潔反問,「排除、限
制、打壓,是愛嗎?」,她說,去年大法官釋憲已說明,現行的民法排除
同性別2人的婚姻是違反憲法的自由權及平等權。
◎第二場正方許牧彥,反方陳思豪
許牧彥指出,每個人都是一父一母所生,所以一男一女不是制度性的主張
,而是自然的事實。許表示民法婚姻章規範明定不能通姦等,代表不能只
是相愛就能結婚,還要只愛你一人,婚後不能劈腿,通姦有罪,離婚有責
。另外,他也認為,婚姻制度是用來約束父母,因為一男一女會生出孩子
,這些子女是弱勢。他強調,民法婚姻章不是要保障兩人相愛,而是防止
雙方出軌,這也是通姦不能除罪化的原因,還有保障孩子的權益。許牧彥
更指:「同性之間本來就不會有小孩,不需要有婚姻。」他重申,婚姻章
不是保障兩人相愛,而是要保障孩子,結婚的時候,政府婚姻只在乎你的
生理性別,是否能生育孩子,所以婚姻只跟生理性別有關,跟性傾向無關
。他強調,政府不在乎你的性傾向,以及兩人是否相愛。他指出大法官釋
字748只是要用法治保障同性共同生活的權利,他認為748真正的意旨是要
讓同性建立家庭,而不是婚姻。婚姻是一男一女,是社會的基礎,不需要
改變,同性二人之間可以稱為結合或結伴。
陳思豪認為,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都是「正常人」,雖然性傾向不同,但
應享有相同的權利,如果將同性婚姻排除在民法外,就是歧視(與第12案有
關)。他以三點來強調同性戀者不需要被特別對待:首先,同性戀不是疾病
,同性戀者不是病患;第二,同性戀不是罪犯,同性性行為不違法;第三
,同性戀者不是殘障,所以不需要被特別對待。陳思豪指出,許牧彥說同
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但大法官釋字748號中,強調現有民法未能保障同性
二人共同經營生活,違背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所以異性戀者有的權益,同
性戀者也要有。陳也指,婚姻的自由就是與誰結婚以及是否要結婚的自由
,釋字748也寫了原本的民法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陳表示,我國婚姻制
度到了民國19年才改為一夫一妻,那是因為男女平權,所以驟然做了改變
,他認為在當時這個改變也是新議題。他認為,既然同性戀者跟異性戀者
都是正常人,為什麼不能從一夫一妻多妾,改成一夫一妻,更進一步讓同
性戀者受到民法保障。
◎第三場正方裘佩恩,反方許秀雯
裘佩恩指出,同婚婚爭議太大,甚至比廢死更大、更複雜。裘佩恩也說,
台灣對婚姻制度是「有責主義」,責任較小一方才可提離婚、通姦則是至
今仍未除罪、遺產也依法保留特留份,裘認為「台灣法律還是保障家庭的
」,不同於西方保障個人權利。裘佩恩也強調釋字748使用字眼為「同性結
合」,意即立法機關不一定要讓同婚適用民法,也可以是專法,至於為何
婚姻一定要建立於孩子與雙方家長都有血緣,裘澄清,他沒有歧視單親家
庭、隔代教養家庭,只是希望「不要制度性製造單親或血緣單親」。
許秀雯則強調愛家公投第10案是一場「鬧劇」,釋字748早有婚姻定義產生
,無論同性、異性都被大法官定義為「具排他性之二人永久結合關係」,
並不是只有同性才用「結合」。許秀雯表示,即便「愛家公投」得到500萬
票、同意多過不同意,政院3個月內提出草案的時間是明年2月、立院下會
期則是9–12月,通過立法時釋字748也早已自動讓同婚適用民法,「花了1億
元辦第10號公投,這當然是非常浪費民脂民膏、浪費納稅人的錢。」
◎第四場正方郭大衛,反方潘天慶
郭大衛認為,大法官解釋令中認為可以用民法、專法或其他形式來保障同
志權益。
潘天慶強調,即使公投第10到第12案都通過了,同志仍然可以結婚、學校
仍會有性平教育。
◎第五場正方游信義,反方莊喬汝
游信義表示,雖然大法官曾經針對同性婚姻做出釋憲,但釋憲的觀點與多
數人民不一致。游信義認為,台灣是民主國家,人民的意見應該要優先,
人民才是國家的主體,因此釋字748號不足以改變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定義。
大法官做出釋字748號是政治考量,當時立法院都還沒針對法案做出結論,
大法官就先提出解釋。他認為大法官介入民間的討論,這樣的流程有違正
當程序,導致這個釋憲毫無公信力可言,游信義批「難道是法官治國嗎?」
莊喬汝表示,釋字748引用的憲法第22條表明的是婚姻自由(按照釋字362號
),不是只有結合自由而已。大法官釋憲所表明的就是婚姻自由不僅是一男
一女才能享有的權利。在釋字748之下,本案第10案跟第12案根本沒有意義
且是浪費公帑。
游信義表示釋字748本身有爭議,例如大法官認為異性伴侶存在未能生育的
案例,從此角度來看與同性伴侶相同,藉此判定婚姻應同時適用於同性或異
性。但生育並非固有婚姻建立時的前提條件,生育是婚姻建立之後發生的後
續可能性。用後續可能性追溯推論婚姻的適用對象範圍是不合邏輯的。今天
本案訴求的是婚姻「制度」,之所以我國法律在制度面上有保障婚姻是因為
其有不可取代的價值,其中一項生育的意義是只有異性婚姻能衍生造成的,
同性婚姻之間不具備此意義,本質上不同,不應直接沿用民法中婚姻制度套
用在同性婚姻上。游信義強調,應該要尊重實質平等的原則。相同事物採用
相同的對待方法,不同事物採用不同的對待方法,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在本
質上不同,不該用同一套制度去對待。
莊喬汝表示,行政院意見書已經寫明,憲法保障同性婚姻之權利,不會因此
案公投結果而改變。今天本案討論的不是制度,制度上大法官釋憲已經保障
了同性婚姻權力了。而婚姻的價值對每個人來說都不一樣,是由兩個人共同
來決定。婚姻的價值不是為了生兒育女而必須要一男一女。重點是一旦決定
結婚的兩個人有沒有共識跟決心,在家庭中給予承諾。同性婚姻之所以需要
制度保障是因為兩個人組成家庭後有可能碰到許多問題,也有可能養育孩子
,會有許多權利義務需要被規範,而這些有可能發生的事情其實跟性傾向無
關,為何唯獨要排除同性婚姻的家庭接受同樣的保障? 討論重點不應放在生
育孩子,而應該在養育孩子。同性家庭一樣可以培育出表現良好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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