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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12:11
謝長廷遭誣提供吳敦義緋聞錄音帶 獲賠230萬
民進黨前主席謝長廷2008年代表民進黨參選總統期間,遭高雄市前議員陳春生及前市府參
事林宏明誣指,當年吳敦義緋聞錄音帶是他主導交付,謝憤而向兩人索賠名譽受侵害損失
共350萬元,一、二審均敗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調查認為陳春生、
林宏明故意捏造不實言論侵害謝長廷名譽,逆轉判決陳、林應各賠償謝長廷150萬及80萬
元,共230萬元。仍可上訴。
本案源於1998年底高雄市長、市議員選舉期間,當時的市議員候選人陳春生召開記者會,
公布事後證實是變造的市長候選人吳敦義的緋聞錄音帶,不久選舉結果揭曉,謝長廷以4
千多票險勝吳敦義當選高雄市長,吳憤而提告,陳春生被判刑6月,緩刑2年確定。
2006年底,陳春生與謝長廷分別參加高雄市議員及台北市長選舉,陳於12月1日召開記者
會指當年該緋聞錄音帶是謝謝長廷在林宏明家中交給他,林宏明當天也出席記者會作證,
謝長廷因此控告陳、林涉嫌違反《選罷法》及偽證罪。
2008年3月謝長廷代表民進黨參選總統期間,林宏明又應國民黨邀請在馬英九競選造勢活
動站台,聲稱「事實上錄音帶是謝長廷在我家交給陳春生」。兩人並於同年4月在高雄接
受記者採訪時,持續宣稱緋聞錄音帶的母帶是由謝長廷提供,謝長廷憤而對兩人提出民、
刑事告訴,刑事部分陳春生被刑1年4月,減刑為8月確定;林宏明違反《選罷法》判徒刑8
月確定,偽證罪部分仍在審理中。
至於民事部分,謝長廷提告要求陳春生、林宏明應為侵害他的名譽分別賠償他200萬及150
萬元的慰撫金,但一、二審均以謝長廷無法提出有力證據,證明1998年11月上旬某日晚間
,在林宏明家中究竟是何人提出緋聞錄音帶,當然就無法指控陳春生及林宏明所述不實及
故意侵害名譽,而判謝敗訴。
謝長廷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謝長廷交付緋聞錄音帶」等言論若客觀上有侵害謝
名譽,即應由陳、林2人舉證證明「所言為真」或「雖非真實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但
原判決卻認定兩人對親身見聞之事不必另行舉證,判決理由矛盾,將全案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傳喚證人調查發現,陳春生曾向自己的辯護律師及競選總幹事等人表示
錄音帶是一個不知名的人交給林宏明,林宏明再交給他的,認定陳、林兩人故意捏造不實
言論侵害謝長廷名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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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的證明陳、林捏造不實言論的證據是,
陳春生曾向自己的辯護律師及競選總幹事等人表示,
錄音帶是一個不知名的人交給林宏明,林宏明再交給他的。
問題是,高雄高分院並沒有證明,
當時﹝曾向自己的辯護律師及競選總幹事 blahblah﹞
陳春生說的是實話或謊話吧?
所以整件事根本羅生門吧?
誰知道小夫有沒有說謊啊?
※ 引述《PTT88 (天然呆)》之銘言:
: 小夫這個史上最強高雄市長不是當假的
: 判決書貼出來直接打爆韓國瑜和喜韓兒的臉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UDN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