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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違反國際奧委會執行理事會5月不批准中華台北奧改名的決定之行為, 都將被視為
外力干涉」, 這才是國際奧會在上封英文公文裡要傳達的最重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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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一封11月16日 「國際奧委會致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的翻譯者, 我是一個你
們所謂的「雙重國籍者」, 在台灣出生, 現在擁有美國籍。原翻譯文是PO在我個人FB上(
現在的PO文也是), 所以我所有的FB朋友(包含從我小學、中學、大學、研究所、個階段工
作同事亦包含美國同事)都看得見, 其實我對我非華裔的FB朋友挺抱歉的, 因為要強迫他
們看到一些跟他們無關的台灣和國際奧會中的討論), 更別說又長又難懂的中文討論。現
在又得轟炸他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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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台灣要進行13號公投並無特定立場, 既無立場就更沒有要拉票的意圖。只是剛巧看到
「國際奧委會致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英文信, 而當時尚未有適當的中文翻譯, 所
以順手翻了出來。也感謝各位網友的分享 (現在分享次數已經超過2800)!
我本來以為我提出英文原文及我所提供的翻譯, 聰明的網友們就有足夠的證據自行去判斷
國際奧會的態度, 然而後來我發現相當多網友在引用時、錯誤理解了國際奧會想表達的意
義(不管是它的明喻還是暗喻), 我想我對英文的理解和英文語意的表達 (所謂reading be
tween lines, 中文叫"字裡行間"的意思) 應該比台灣人要好些吧, 所以在此想再一次,
就「國際奧委會致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中網友所誤解的地方, 提出說明。
必須先強調, 我只想公正的這次翻譯國際奧會公文, 並不想替它辯護 (如果你問我, 我會
說它的態度非常強硬), 我對它的態度並不影響我翻譯的結果, 我翻譯之時、以及現在的
額外說明, 選取的都是
儘量中立的中文字眼。
好, 現在就由淺入深的來解釋一下我觀察到大家對國際奧會公文英文信的誤解 (我必須中
英文對照來解釋):
1. A子句, however B子句
"however" 是個轉折語氣, 很客氣的用法 (台灣人一般可能用"but”), “however”
比 "but” 婉轉, 但在這種結構裡, A子句只是鋪陳, B子句才是講話人(國際奧會)想要強
調的重點。
當國際奧會說:
The IOC does not interfere with local procedures and fully respects freedom of
expression, However, to avoid any unnecessary expectations or speculation, th
e IOC wishes to reiterate that this matter is under its jurisdiction, in accor
dance with the Olympic Charter.
(我節譯一下看得比較清楚)
"雖然國際奧委會不干涉當地程序(公投)並充分尊重言論自由,(however)然而 國際奧委
會,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 在此重申國際奧委會擁有該事項(代表團的名稱)的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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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奧會的重點其實在強調它「擁有中華台北奧委會代表團的名稱的管轄權」! 前面A句
只是鋪陳只是客套話, B句才是重點。而且它在說「你台灣現在公投的事項是我管轄權中
的事項」, 其實在暗示你公投「侵權」, 侵犯了它的管轄權。
"Juridiction” 是個嚴重的法律概念, 英文的解釋是 "the official power to make le
gal decisions and judgements". 中文常翻成「司法管轄權」。前陣子, 台灣和中國為
海外電話詐騙犯到底應該遣返到大陸或台灣, 所在爭的就是"Juridiction”, 到底哪邊有
「司法管轄權」。
(如果台灣朋友反對國際奧會對中華台北奧委會代表團的名稱的管轄權之主張, 這就不只
是國內法了, 要找精通國際法的律師去打國際官司。)
只是當我看到網友只節錄A句, 慶祝「國際奧委會不干涉當地程序(公投)並充分尊重言論
自由」, 我真的是哭笑不得。
2. If A "and/or” B, then C
這是個邏輯語句, 如果A或B之中任一個成立, 則C就成立. 更不用提當A和B都成立時, C
當然也成立
"and” 和 "or” 是對等連接詞, 在這裡連結的是對等子句
所以當我們看國際奧會的用語:
In view of this, any attempts to exercise undue the pressure on the CTOC to br
each the 1981 agreement and/or to act against the decision of IOC Executive Bo
ard would be considered as external interference, which might expose the CTOC
to the protective measures set out in the Olympic Charter in these circumstanc
es (Rule 27.9 in particular)
幫大家把結構分一下:
A: any attempts to exercise undue the pressure on the CTOC to breach the 1981
agreement
B: any act against the decision of IOC Executive Board
C: would be considered as external interference
D: might expose the CTOC to the protective measures set out in the Olympic Cha
rter in these circumstances
中文就是:
A. 任何試圖對中華台北奧會施加壓力以破壞1981年洛桑協議
B. 任何違反國際奧委會執行理事會決定的行為
C. 將被視為外力干涉
D. 可能導致中華台北奧委員會面臨國際奧委會所規定的反制措施(特別是“奧林匹克憲
章”規則第27.9條)
重點來了, 如果台灣想避免被國際奧會視為”外力干涉”, 除了要避免條件A成立之外,
還得避免條件B成立! 我觀察到幾乎網友一面倒的討論如何避免條件A成立 (例如"懇請"
而不"命令"中華台北奧會"提申請以符合"不施加壓力"等等), 但我觀察到絕大多數網友對
條件B視而不見!
但國際奧會在這封公文最最想釐清的論點就是「任何違反國際奧委會執行理事會決定的行
為, 將被視為外力干涉」, 這不是我的解釋, 這是明明白白、白紙黑字寫在它英文信裡的
句子。我想規避省略都不可能, 但為何絕大多數網友對條件B視而不見? 我實在不懂
那下一個問題就是什麼是「國際奧委會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3. "any act against the decision IOC Executive Board" vs. “ IOC Executive Bo
ard has already examined this situation... and decided ... not to approve any
change to the name of the CTO”
決定: “decision” 是名詞, 動詞是 “decide”
什麼是「國際奧委會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國際奧委會執行理事會的決定」就是「國際
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已經在2018年5月2日和3日在洛桑舉行的會議上審視了這一情況,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