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2018全國公投案不懶人包(八)第14案

作者: ReiFan (說好的秒速5公分呢?)   2018-11-23 14: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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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公投有九案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根據公投法第30條,通過的公投案應
由行政院立法院議會研擬審議,應於下一會期休會之前完成審議程序。
而也有一案是重大政策之複決,被直接指定廢除通過的法律將在投票完畢
後最晚十日開始失去效力,不需各政府機關審議執行。
重點在於創制案明定完成審議的期限,而複決則是直接讓該法律失效
我想可以將這次公投看是人民督促政府趕快去執行某一特定議題政策,或
直接刪除不認同的法條的一種管道。
目前網路上已經有很多種版本的懶人包教你如何『一次搞懂十個公投案』
但老實說,為了濃縮簡化成懶人包,難免都會附帶不少個人立場進去。
為了進一步縮小個人立場成分,我決定作『不懶人包』,一篇只聚焦一案
,收集我個人認為的客觀資料,但我不下結論,僅供大家參考。若有更新
的資訊也會在此補進。
這次中選會表示可以帶小抄進場,我們可以每天花點時間研究一兩題,寫
好屬於自己的答案後帶進場一次抄完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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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提案性質:立法原則之創制
第14案主文、理由書、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https://web.cec.gov.tw/central/cms/pv_proclam/28780
意見發表會節錄
◎第一場正方段宜康,反方曾品傑
段宜康在第一輪發表指出,反對者稱同性婚姻會破壞家庭價值,也認為正
常兩性關係應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若是因同性婚姻屬少數就代表不正
常,台灣社會的新住民、原住民也都是少數,難道跟新住民、原住民結婚
就是不正常嗎?又有反對者稱同性婚姻不具自然生育可能性、不利於台灣
家庭延續、人口發展。段宜康拿出各國生育率比較圖指出,圖中生育率前
20高的國家都是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生育率通通比台灣高。他也指出,
法國及比利時讓同性婚姻合法後,近年生育率都往上升,台灣的同性婚姻
不合法,從2000年至今生育率下降了30%以上。
反方代表曾品傑則表示,同性二人的永久結合關係及共同生活權益保護應
用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護,現行民法婚姻章使用不少指稱男女結合的婚姻
結婚用語,若能保留並用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不僅可尊重目前絕大多
數家庭現況,又可適度保障同性結合、少數群體的法治需求。舉例來說,
立法者在民法上是以生理上的一男一女結合作為法治預設基礎,一味變動
富有人文及文化意涵的稱謂用語是沒必要的。
段宜康在第二輪發言則批評,法律規定的稱謂並不會連帶影響日常生活中
使用的稱謂,不需相提並論。段宜康表示,反同婚團體所說的專法連同性
「婚姻」都沒有,這就是歧視。每一個人都有權利爭取本來就應有的權利
,每個人心中只要有愛,都應該享受到民法的保障。
曾品傑則在第二輪發言時指出,不管黑人、白人、台灣人都應受法律保障
,同性結合在台灣當然是家庭,但針對同性二人另用婚姻以外型式或是另
立專法來保障,是對社會衝擊較小的做法。
◎第二場正方陳思豪,反方許牧彥
對於5日許牧彥批同志生育是「制度性製造單親」一事,陳思豪強調,台
灣有許多單親家長辛苦努力工作,養出有教養、優秀、孝順的子女,他們
非常幸福美滿,台灣也有很多隔代教養家庭,而反同婚陣營發言無疑是「
直接歧視隔代教養跟單親家庭,我認為這非常不健康」陳思豪也說,家庭
有很多種形式,反同婚陣營若是認為「一夫一妻有父親母親的家庭是最好
的」,這OK,但並不代表其他形式家庭不該存在、甚至不該受到法律保護

許牧彥指出,同性戀不是病,同性的結合是一種選擇,他強調,「不該、
不允許借精、借卵生殖」,認為這是制度性的製造單親家庭;他痛批,單
親家庭都是不得已的結果,「為什麼要制度性的去制造單親家庭?他也批
評伴侶盟誤以為婚姻規章是保障兩人相愛,實則不然,「政府關心的是兩
人孩子生出來有人照顧」。許牧彥重申,結婚是男、女之間的事,「社會
共識,不需要改變」。
◎第三場正方吳少喬,反方裘佩恩
吳少喬分享自己的故事──她們一家三口很幸福,女兒說「我想要的爸爸就
是我的媽媽」,而女兒的心願,就是身份證上能有另一個媽媽的名字。
裘佩恩首先對正方分享的故事表示「感動」,但表示吳少喬的問題可用專
法解決、同性伴侶可收養,接著說,民法承認同婚與專法最大差異,只在
是否用「婚姻」兩個字、是否同意可以做人工生殖等。
◎第四場正方黃國昌,反方曾品傑
黃國昌表示,大法官釋憲,對於每一個人的權利保障作出莊重的許諾,每
個人都享有憲法22條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保障。他認為否定同性戀者的
權利,對異性戀者不會帶來任何好處。接著黃國昌針對專法提出質疑,他
說有人說要以專法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利,但如果與異性戀婚姻保障的
程度一樣,毫無差別,就應該給予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反之,如果保障
的程度較差,那就違反釋字748。黃國昌也從立法技術上提出意見,為了
貫徹釋字748,直接修改民法是最簡便的作法,因為如果要立專法,就要
修改許多法條,他還指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提出版本,當中只
要修改整部民法的五個法條。
曾品傑表示,以婚姻以外的形式來保障就是專法,例如稱為同性伴侶,他
認為這是尊重多數台灣家庭,也能保障同性家庭,也避免造成孩童的混淆
。在法律適用上,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在天然血親上有本質上的不同。他
指出,在婚生規定上不適合用在同性結合,由於我國是採取分娩者為母,
在一對甲男乙男伴侶中,如果甲男提供精子,丁女提供卵子,給丙女懷胎
生育,法律上規定丙女是孩子的母親,但沒有法定父親,他認為這違反孩
童的權利,他也質疑黃國昌所提修改五項條文能否適用。他再度重申我國
民法婚姻的制度是以一男一女的結合。
◎第五場正方苗博雅,反方游信義
苗博雅指出,「參考世界有同性婚姻國家的經驗,專法只是浪費時間繞遠
路,最終還是要走上修《民法》一途才能解決爭議。」苗博雅舉例,德國
為規避社會對同婚的遲疑聲浪,於2001年先立《同性伴侶法》,即專法讓
同性伴侶暫時得到保障,問題是專法規範的權利義務內容跟婚姻完全不一
樣,不僅沒解決爭議、還衍生數百件法律訴訟,最後在2017年德國國會以
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婚姻平權法案,確定修《民法》原則,才確定解決10餘
年同婚爭議。而曾立專法的法國,也面臨一樣的問題。對於同性婚姻對台
灣是否「太前衛」的爭議,苗博雅舉出,1930年中華民國修《民法》親屬
篇確立「一夫一妻」單偶原則,問題是:「當時社會是否已接受單偶制?
當時社會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當時男人要從小三小四小六排到小七小八都
可以!」苗博雅強調法律本應避免撕裂、帶領社會進步,讓台灣要走向現
代化、走向更好的國家。
游信義反駁,修《民法》可解決爭議只是一廂情願的說法,缺乏實證資料
,且苗所舉例子都是國外經驗、國情不同。游信義表示「同性戀在人類歷
史發展不過20、30年的時間」,表示同性婚姻入《民法》會造成性行為混
亂、人倫關係混亂、變換夫妻父母與兒女關係、混亂人倫價值與意義等。
作者: popgsct (超級喜歡撿石頭)   2018-11-23 14:49:00
這懶人包的字真多啊乾 看錯 是不懶人包
作者: omyg0d2007 (歐買尬)   2018-11-23 14:55:00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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