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投法四章32條,
「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
亦即在台灣,只要政府不故意放水,已經有結果的公投題目,
相近之議題一定要滿兩年才能再提出,
只要政府不故意放水,兩年內無論挺同還是反同,
都不能就「同志婚姻入不入法、入民法還是專法」這類題目再做一次公投。
同時,台灣目前選制是市長選舉→14個月→總統選舉→34個月→市長選舉的結構,
所以實質上考慮到公投必須要有足夠投票率才能進行
(投票率不夠仍是有結果(=不通過)就是再等下一輪),
台灣其實相近題目的公投是只能四年一次。
我還蠻喜歡柯文哲那句,「革命分階段」,
挺同同溫層問題之一,或者說那些「覺青」的問題之一,
就是對於某些「理想」永遠想一步到位,只要不一步到位就不是真平權、
不一步到位就不是真自由……
然而歷史上所有的人權都是經過漫長的歷史推移爭取。
美國為了自由建國多少年後才宣示黑人解放?89年。
美國建國後多久才確立女性可投票?144年。
美國到何時才確立種族隔離制度違憲?188年。
這些人到底是哪裡不對勁,才會覺得他們天生神力遠超馬丁路德,
可以做到2年內把台灣從保守變成全面性解放的國家?
連歐美至今都做不到裸體上街不引人側目,
這些覺青竟然覺得不把性解放跟同志婚姻一起全面開放就不是真平權?
人權觀念是這種零和遊戲嗎?
看到像朱○安之流還在臉書上叫挺同不要怪罪那些同志遊行上穿丁字褲、
舉著「我們要肛肛」招牌的,不知道反串還是豬隊友的「朋友」,
我就知道台灣要婚姻平權的那天,恐怕有生之年都不會看到。
不過我又不是同志,公投要我投贊成我沒意見,
但要我裝成自己是100%挺同,免了,那是你們的事,
同志被反同怎樣,不礙到我我管你們去哪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