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定義文創業是啥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規定包含十六項: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
、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
產業,最後一項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問題在最後一項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模糊,任意指定的空間
把
隨便任何東西都可以文創
於是
隨便走個文青風格
賣個東西賣的貴貴就來唬爛
多數台灣文創都死在這邊
真正合乎前十五項定義的產業
多半
被嫌沒用,沒市場,而不敵炒短線的第十六項
因為前十五項
沒有足夠時間與創作自由根本不可能
偏偏我們的基層社會潛意識裡就是不把這當一回事
今天
包括高雄
許多亂七八糟園區都在重蹈以上覆轍
台灣人只想賺快錢不知細水長流的劣根性
病入膏肓
怨不得人
不過話又說回來
高雄在這塊還是有一點做的不錯
就是高捷的高捷少女
紅到國外去了
可惜台灣欠缺足夠的acg產業鏈可以繼續發揚
韓市府?
不用期待吧
他就只是個只懂靠中國與黨國威權因循苟且價值的台灣社會劣根性捧出來的
能期待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