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z910115 (ez910115)》之銘言:
: ※ 引述《takizawa5566 (本島皇民 滝 沢)》之銘言:
: : 最近這幾天丁丁一連串荒腔走板的言論與行徑,不只選民看傻眼,連國民黨黨內都看傻?
: : 眼...
: : 不知道為什麼,對比丁丁的輸不起大亂,我忽然覺得姚文智比他好多了
: 想太多
: 三強鼎力,又不確定到底是誰棄保誰
: 邊開票邊投票,還互相領先
: 投一票要兩小時
: 直轄市跟第一名只差3000票
: 不管是誰都會輸不起吧。
: 尤其是蹲了20年的業力爆發。
: 怎麼不設身處地想一想
: 本人支持柯也支持重選
: 但不是全台重選
驗票絕對沒問題啊. 差距低於0.3%驗票是法律明文規定給候選人的權利
但提訴訟呢? 是不是濫訴就要看你拿不拿的出證據.
權利? 每個公民都有提告的權利啊, 你拿刀砍人,沒砍成反被揍也可以告傷害啊XDD
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
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 告之日起
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就丁丁拿棄保當理由這點就輸了啦. 投票是不記名的,所以你在現場有完成投票
的就死無對證,絕對敗訴.
前面我就提過了, 你要提告也要找對理由,你的證人必須是
有投票意願,但因中選會造成的投票混亂, "迫使" 投票人未能完成投票
要證明有機會就是找3000個以上沒有投票的, 願意作證,表示因為不可抗力
1.身體因素 2.工作因素 "被迫放棄投票" 這舉證有難度, 但並非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