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賄選說?法官:如同王世堅賭跳海並無「對價關係」
2018-12-03 11:34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選後高雄掀起一波「祭品文」要兌現承諾,因韓國瑜當選市長,所以發送上萬份的雞排,
律師林智群質疑「祭品文有沒有構成期約賄選」引發論戰,高雄地檢署表示對此「沒有分
案」;有檢察官認為雞排不足以動搖選擇,一名法官則指出,雞排祭品文並沒有「對價關
係」,如同王世堅打賭韓國瑜當選就跳海,難道他是要選民投給韓國瑜?
林智群在臉書貼文指出,根據選罷法99條第1項,雞排應該可算是「不正利益」,而且該
條文沒有規定要候選人去賄賂才構成,樁腳、路人都恐構成,加上法條規範只要找有投票
權的人就構成犯罪。林智群指出,大部分判決都是針對選前就有期約或給賄賂的行為,「
那祭品文時間橫跨選舉前後,算不算呢?」
南部有檢察官認為,雞排是讓任何人都可以去領,沒有針對「高雄市」、「有投票權的人
」,對象沒有特定,而且,雞排的價值應該不足以動搖投票的決定,要舉證賄選相當不容
易。
一名法官也指出,期約賄選最重要的是「對價關係」,必須要求投給特定對象,祭品文是
說某人當選就送上萬份雞排,但就祭品文內容來看,發文者是希望某人當選,用雞排吸引
選民投票,還是認為某人不會當選,所以用雞排嗆賭?就內容來看頂多如同台北市議員王
世堅打賭韓國瑜當選就跳海,但不代表他希望韓國瑜當選。
法官認為,祭品文如果有法律問題,最多是討論有無賭博,祭品文並沒有要求選民投票支
持特定對象,而且真正跑去吃免費雞排的,也未必跟祭品文作者的支持對象相同,換言之
,支持、票投陳其邁的人也可以去吃韓國瑜陣營發送的雞排,怎麼可能構成期約(意思合
致)的賄選?
針對林智群提到祭品文當然很有趣,吃雞排的人也開心,不過嚴格說起來,其實有點危險
,如果有心人要惡搞去告,也不是沒有成立犯罪空間的,「發祭品發到要上警察局,也是
很掃興的,還是小心一點比較好!」這名法官表示,法律問題可以討論,但不建議徒增社
會紛擾,增加司法爛訴。
選後高雄掀起一波「祭品文」要兌現承諾,因韓國瑜當選市長,所以發送上萬份的雞排。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檢查官和法官認證在法律上無賄選的問題,真要凹也只有賭博罪的疑義
我比較想請較林智群大律師,遊覽車載民眾,附贈便當和餐盒參與造勢活動,在選罷法上
是不是「嚴格說起來,其實有點危險,如果有心人要惡搞去告,也不是沒有成立犯罪空間
的」??
https://udn.com/news/story/10958/3515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