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lyourshit (都你的大便)》之銘言:
: 剛收到台北市刑大來電
: 問我有沒有參加PTT賭盤,賭高雄市長的事情
: 還要我去台北市刑大作證
: 我一口就回絕
: 100P折台幣多少?
: 依照上次新聞報導台幣1比90的話
: 也才1塊多台幣
: 搞這些毛是作什麼?
: 奉勸版主以後千萬不要開賭盤
: PTT最好也將開賭盤這個功能封印
: 這年頭神經病真的是不少
剛查了一下自回
依照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
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然後實際判例:
依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普通賭博罪」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上述
普通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係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傳統的賭博場所皆是賭客穿梭其中,使用實際賭具進行賭博的實際地點,即佔有實際空間
體積之實體,且可透過人之知覺直接感受其存在之空間。因此本條所謂「場所」,通說解
釋上應為實體世界中之有形場地。
參與網路賭博的賭客,是否構成刑法上述普通賭博罪,須視網路上所謂的「虛擬空間」,
是否為本條規定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網際網路的世界,乃是電腦技
術所虛構,以便增進網路的親和性,雖具有即時性與互動性,但仍然不是現實生活中可以
直接感覺查知、實際接觸的,尚仍須配合電腦的處理。雖然網路賭場提供的服務與實際賭
場所提供的服務並無不同,但仍不應與實體的場所做同一解釋。故本條規定的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解釋上無法包括網路上的虛擬世界。
故在本案例中,吳冬梅上網賭博與刑法上普通賭博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應不成立普通賭博
罪。但在我國警方處理「 sportingbet.com 」一案中,由於本案為「世紀威廣告推廣股
份有限公司」為「 sportingbet.com 」在台經營賭博業務,符合普通賭博罪「場所」之
定義,故賭客所下注之行為適用普通賭博罪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