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假訊息流竄,內政部今通過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賦予假訊
息明確定義外,也針對散布不實之事使公眾產生畏懼,訂定相關罰則。內政部指出,散布
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由現行的罰鍰3萬元以下,調高為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而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盡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條文增訂,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
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始予以處罰,若違反相關規定,將由
現行罰鍰3萬元以下,調高為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同時,也刪除第63條第1項第5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內文「謠言」要件過於抽象且不明確,造成認事
用法的困難,因此將參考行政院假訊息定義重新增訂,讓假訊息定義明確入法。
內政部強調,假訊息的氾濫對社會互信、政府公權力的執行,甚至對民主機制造成傷害與
衝擊,已成為歐美等民主國家嚴陣以待的問題。因此,內政部將持續與NCC、法務部或是
國安單位協調及整合各方意見,並參考國際各民主國家的經驗,確保衡平言論自由及安全
,給與社會大眾乾淨的媒體環境。
————————————-
如何認定(明知為不實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