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lessbless: 父母到時候都死了不支持也有辦法吧 12/07 03:29
→ csixty: 繼承權有什麼問題? 12/07 03:30
→ likeaprayer: 繼承權到底有什麼問題... 12/07 03:48
→ likeaprayer: 一樣是你的孩子繼承 他的配偶是同性異性有差別? 12/07 03:50
問題哪有那麼簡單,你以為繼承權只是配偶和父母的爭議嗎?
民法繼承篇: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如果同性婚姻不能領養子女、父母過世,那麼配偶有沒有繼承權,就會由第三順位
的兄弟姊妹來繼承。按照台灣人的尿性,這種訴訟打定了。
然後,台灣的情況和國外其實非常的不同,因為釋字748的解釋邏輯有很大的問題:
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
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
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不及於其他」的說法讓這個解釋效力跨不出民法親屬
篇婚姻章,更別說跨到隔壁的民法繼承篇了。
很簡單的問題,配偶間的相互繼承,和大法官說的同性兩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有任何關係嗎?很明顯沒有,因為這是一個活人一個死人的法律情況,而不是兩個
活人的共同生活關係,所以專法定成同性婚姻的伴侶關係在死後立刻消滅、遺產不能
相互繼承,這樣搞都不會違背釋字748的意旨。
同樣道理,民法親屬篇通則章所謂姻親關係: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釋字748從頭到尾只提兩人世界,那關第三人什麼事?專法寫成你們兩人自己去同性
婚姻世界裡生活,不會和任何人成立姻親關係,這樣寫都沒有違背釋字748的意旨,同
樣道理也可以應用到親屬篇的父母子女章,不要忘記小孩同樣是第三個人。
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一直把釋字748當成一個萬靈丹,但我一直覺得這是一個毒藥,而
且還沒有大法官寫協同意見指出這些問題,結果到現在都還沒有人敢說破問題的嚴重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