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大家複習
會議記錄效力大於契約
P.S. 悠遊卡公司董事長林向愷是DPP的人XDD
〈聲明稿〉高雄捷運說明悠遊卡公司未依協議設置加值機
「高雄環狀輕軌電子票證業務服務案」招標文件工作說明書明定:「二、上線條件(三)
廠商之加值服務據點應包含四大連鎖超商中至少一家,且必須於高雄捷運車站內提供自助
及人工加值功能。」
悠遊卡公司於6月30日決定投標並得標,表示完全知悉上線條件,理應按照招標文件
規定來完成,如今悠遊卡未完成上線條件,與規定不符,因此不能於輕軌使用。
104年7月的會議紀錄已經載明雙方同意以金管會公佈各票證公司發卡票為計算基準,
那份會議紀錄還是悠遊卡公司做的!且分擔表悠遊卡跟高捷公司都簽字了,白紙黑字很清
楚。而悠遊卡公司昨所出示的契約「再由雙方另行議定」,指的是此份契約僅涉及4500萬
權利金,其餘2000萬的加值機修改費用仍須回歸104年會議紀錄,因此不管是在契約前還
是契約後,悠遊卡公司都應遵守104年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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