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阿扁本來就無罪

作者: justinXD (Justin)   2018-12-12 22:05:14
呂秋遠這篇講算很清楚
為什麼總統貪污罪的對價關係
應該採實質影響力說
總統的職權就只有兩岸 國防 外交
但實質影響力全國最大
扁珍搞了幾十億....給錢的全部如願以償
你要採法定職權說?
法匠也沒法匠到這種程度
2018扁迷真的該走出廁所 接觸人群
不要再喊什麼 建國基金 阿扁沒貪污
這類會讓人笑死的話了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41204/518224/
選舉結束後,我本來想暫時不評論政治。因為我向來秉持「政治過量,有礙健康」的觀點
,我們應該關心政治,但是不需要沈迷於論戰。。不過有「本來」就會有「但是」,而且
「但是」一定比「本來」重要。但是,已經有十幾個朋友希望我對於阿扁的事件評論,所
以我「勇敢的」嘗試分析自己的觀點,提供參考。
為什麼我要說「勇敢的」?阿扁,是我最不願意碰觸的爭議人物,因為他包含了我太多政
治上的愛恨。他是第一個民進黨籍的總統(2000-2008),卻也是第一個涉嫌貪污治罪條
例被判刑確定有罪的總統。我曾經對他充滿期望,卻也對他充滿失望。國民黨最愛拿他來
救援施政失敗,所以他有救援投手神的稱號,外號「扁維拉」(洋基的救援神名字是李維
拉)。政府只要哪裡做不好,就是「前朝阿扁遺毒的緣故」。根據台中榮總的醫療報告,
他現在的身體精神狀況極為不好,但是法務部不准許他保外就醫,而是把他關在培德監獄
,或者我們這麼說,慈禧太后把光緒皇帝幽禁在孤獨的瀛台中。阿扁在卸任後,司法案件
如雪片般飛來,目前為止,無罪的部分有辜仲諒政治獻金案、機密外交款項案。特偵組查
無實證簽結的部分,有海角七億洗錢案(2014年8月6日,特偵組簽結)、侵佔機密公文案
(2014年8月28日,特偵組簽結)。審理中尚未定讞的部分,有國務機要費案、國泰併世
華案、教唆偽證案、侵佔公文案。但是,判決確定的部分,有陳敏薰行賄案(2010年11月
11日,8年)、以及龍潭購地案(2010年11月11日,11年)、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2012
年7月26日,2年)、元大併復華案(2012年12月20日,10年),目前法院定阿扁的執行刑
是20年(上面有罪的部分加起來是31年,但執行20年)。
換句話說,目前與阿扁有關的案件,四件有罪,四件還沒確定,二件無罪、二件簽結(意
思也是無罪)。所以說,為什麼「阿扁沒罪還要關」,這是不正確的說法。阿扁一共被判
了四件刑案確定,而且總共要關上20年(假釋是另外一回事)。判決是否合理?我等等會
談談自己的意見,但是判決有罪確定,卻是事實。簡單來說,判決有罪的根據,大致上都
是有人要求官、合併金控、賣地給政府,卻去找阿扁或阿珍,而他們收錢以後,當事人得
償所願,所以判刑。舉例來說,陳敏薰想要當大華證券董事長,所以去找阿扁處理,後來
只能讓她擔任101大樓董事長;元大與復華要合併,也去找阿扁,最後法院認為總統有收
錢辦事;辜家要賣土地給竹科,還是去找阿扁,最後法院認定扁家也有收賄,所以判刑確
定。這些訴訟都有一個共同的關鍵點,也就是陳總統的角色是什麼?究竟是「法定職權說
」,還是「實質影響力說」。前者的意思是,總統只能有憲法上賦予總統的職權,例如接
見外賓、頒發徽章、任命行政院長等等,法定職權內,無法影響有決定權的政務官;後者
的意思是,總統除了上述的權力外,因為有人事權等等,實質影響力其實很大,可以影響
有決定權的政務官。這兩者的差別就是,陳敏薰給阿扁錢要官,法定職權說認為,根本就
是政治獻金,她給錯人了,阿扁不負責大華證券的人事,應該是財政部長負責的,所以阿
扁即使收錢,也沒有關係。另一種說法則認為,財政部長當然是聽阿扁的,因為阿扁對於
部長的任命有實質影響力,所以有對價關係,成立收賄。最高法院對於這一系列的案件判
定標準,採取實質影響力說,判處阿扁有罪。但是在林益世收賄的案件裡,台北地方法院
的法官卻採取法定職權說,也就是林益世擔任立法委員或是行政院秘書長,並沒有任命中
鋼董事長或影響中鋼董事長的法定權力,因此林益世即使收錢,也不是收賄,僅判處七年
有期徒刑。所謂「黨證無敵」的說法,就從這時候開始流傳。說實在話,我個人比較傾向
於「區分說」,也就是某些政務官我會認為是「實質影響力說」,但某些政務官或事務官
,我可能會認為是「法定職權說」。以阿扁或林益世為例,用法定職權說來判定,我比較
不能接受,因為如果我是政務官,總統交辦,我當然照辦,他是我最大的老闆,我才不會
去管行政院或是財政部怎麼說,總統最大。林益世當時炙手可熱,大家都知道是南台灣第
二號人物,馬英九欽定的青年團長、行政院秘書長,我要是中鋼的人,當然也會聽從林益
世的「建議」。但是,林益世的案件,如果一味要罵法官判決不公,跟阿扁標準為何不同
,會有個小問題。也就是中鋼從「表面上」來看,是個早已民營化的公司。行政院秘書長
,怎麼影響一間民營化公司?這麼說好了,好比我現在要買五月天演唱會的票,但是買不
到,所以我請林益世去幫我跟經紀公司「喬一下」,然後我付給林益世一筆錢,這時候林
益世算不算收賄?問題就來了,經紀公司怕不怕(或愛不愛?)林益世?要不要給林益世
面子?林益世真的給我票,可能是因為經紀公司想簽他當演員,可能是因為他是立委,可
能是因為他是馬英九的愛將,可能是希望他將來當文化部長的時候可以支持五月天。
誰知道經紀公司給林益世面子,真正的動機究竟是什麼?當然,我認為「跟中鋼要生意」
,與「跟五月天買票」,還是有程度上的不同,中鋼其實官方色彩還是很重,也會看政府
面子。所以我認為,林益世如果是幫我拿五月天演唱會的票,可能要採法定職權說,但是
拿中鋼的生意,可能就是實質影響力說。這一點我跟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看法不一樣。阿
扁的案子,與林益世的案子不同的地方就在這裡,阿扁對於財政部、金管會、內政部、竹
科管理局,究竟有沒有影響力?我們應該採取法定職權說?還是應該採取實質影響力說?
我個人之所以比較傾向「實質影響力說」的原因在於,總統對於這些部長們,當然會有影
響力,如果以阿扁只有憲法上的權力,來認定阿扁不可能影響部長的合併金融機構決定或
是人事任命案,所以收錢不算收賄,我覺得說不過去。所以,到目前為止,我認為阿扁確
實有收賄,判刑有罪確定,我也沒有太大的意見,但是我堅決認為,阿扁現在應該保外就
醫。首先,阿扁的身體狀況確實不佳,而且又有嚴重的憂鬱症,有家人陪伴肯定比較好。
況且保外就醫的時間根本不列入刑期計算,法務部究竟在擔心什麼?法務部對於阿扁的身
體狀況,一直沒辦法提出有公信力的說法,而放任政治仇恨不斷的衍生,不談藍綠和解,
只談人道考量,有必要這麼對付一個已經沒有政治力量的人嗎?不要再說阿扁無罪了。司
法上我已經表達我的意見。至於政治上?我只能說,如果將他與阿輝伯老總統相較,實在
是讓我無言以對。我認為,無論是採取法定職權說,或是實質影響力說,他都不應該收這
些錢,並且讓這些款項在海外流轉。他辜負了差一點可以成為真正台灣之子的機會,如果
不是馬英九這個台獨的強大催生者,台灣主體性的發展,或許會倒退更多年。他,至今都
讓我愛恨交織,這是我最後對他的評論,我只能點到這裡了。(本文摘自呂秋遠臉書)
※ 引述《mikrangel (米克天使)》之銘言:
: 自詡為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那麼無論對方是誰就應該用正常的法律程序來制裁,

: 換個角度如果今天換成是你自己,被阿扁式的法律方式對待,你自己會怎麼想。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阿扁被這樣搞,就算真的有罪,那只是硬拗成有罪的。
: 平風造雨四無君:
: 無我不能之事,無我不解之迷,無我不為之利,無我不勝之爭。
: http://i.imgur.com/M9TWhYd.jpg
:
作者: airswalker (鍵盤小妹)   2018-12-12 22:12:00
笑死 呂秋遠是主修政治的 法界對他的評價根本ㄏㄏ
作者: justinXD (Justin)   2018-12-12 22:15:00
我對他沒興趣也不熟 但我覺得他這篇講的沒錯 不然你回個一篇看看啊
作者: airswalker (鍵盤小妹)   2018-12-12 22:24:00
這篇早看過了 撲馬比他說得好多了 呂太多個人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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