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Yu-Cheng Liang 6月 12, 2015
陳水扁被冤枉了嗎?
寫於2014年12月5日
最近常常被問到扁案,也看到呂秋遠律師,他那篇狗屁不通的文章,被一堆迷弟迷妹們轉
貼、點讚...實在看不下去了....
先澄清阿扁目前關起來,不是因為阿扁無罪,法院濫權羈押。是因為阿扁有四個案子判決
有罪確定。判決有罪確定的有:
a. 龍潭購地案,陳水扁判刑11年,併科罰金1.5億新台幣定讞。
b. 陳敏薰人事案,陳水扁判刑8年,併科罰金1000萬新台幣定讞。
c. 龍潭案洗錢部份:陳水扁有期徒刑2年、罰金3百萬元。
d. 元大併復華案:陳水扁有期徒刑10年、罰金1億元。
上述四個案子,併合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
就講最重的a、b、d三個案子,這三個案子都卡在一個問題,先當作陳水扁知道並默許吳
淑珍收錢,也知道收錢的目的,而且陳水扁也真的前去對負責這三案的人關說、施壓 (實
際上有些都是缺乏證據,法院事後腦補的)。仍然不會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對
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重點在於,這<職務上行
為>怎麼解釋。
刑法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叫做罪刑法定原則,其中有個很重要的內容,叫<罪刑明確
性原則>,也就是法律條文應該要非常清楚明確,而且也必須在文義範圍內尋求合理的解
釋。不管法律條文寫的不明確,還是審判者不依照明確的法律條文來做解釋,都是違背了
<罪刑法定原則>。想想看,整部刑法若只有一條,"害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讓人
沒辦法判斷什麼叫做"害人者"。或是法律明明就寫"公務員",啊審判者把小歪廚房2裡面
賣小黃瓜的也當作公務員,加重其刑。幹! 那這樣大家還要混嗎?打包移民了啦~~~刑法
典形同虛設,只要審判者想入罪,你就有罪。
所以如果刑法上寫的事"職務上的行為",那就不應該把非職務上的行為,也就是非該公務
員職權內的行為,都套在人家頭上。事實上,我國法院扁案以前,也都依法處理。公務員
收了錢,幫人家辦壞事,分成兩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