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夠鳥。 用人又不一定會看政黨。
韓市長沿用了一個民進黨的局處長、後來貪污是要誰負責
我應該沒有黃國昌聰明。
頭腦簡單點、公務人員貪污就比照韓總說的 "不得假釋"
保外就醫也重新檢視一下。 我覺得阿扁是特例 沒關係
不過之後的是不是要小心這個漏洞
我就是覺得黃國昌怕 "不得假釋" 會讓人聯想到韓總
所以在那邊繞一些有的沒的.
※ 引述《JihadiHaHa (聖戰士哈哈)》之銘言:
: 連結:
: https://reurl.cc/anng7
: 全文:
: 利用假日,把近期準備好的法律提案,進行最後的定稿,包括:
: 1. 針對中資透過借名等方式,掩飾隱匿投資者之真實身分或資金來源,以規避現行法律
: 就中資投資特定事業之管制,修法強化處罰,以貫徹我國經濟市場秩序與投資交易人保護
: 。增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4規定。
: 2. 針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對於兒少施以凌虐(甚且致死或致重傷)的
: 犯罪行為,我國現行法律欠缺特別規範(目前刑法第286條之規範太過粗陋),茲參酌德
: 國刑法第225條,修正第286條並增設第286條之1,以提昇規範密度並強化處罰。
: 除此之外,尚有一個新設規範仍在考慮猶豫:
: 「政黨推薦的公職人員當選後,如果貪污判刑確定,處罰政黨相當於其犯罪所得之罰鍰。
: 不過,如果該貪污犯罪是由政黨主動舉發、或因政黨的協助而判刑確定,則不處罰政黨」
: 。
: 換言之,一方面連坐、一方面鼓勵自清。
: 不知大家覺得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