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harma (達)》之銘言:
: 選罷法或中選會
: 對於成立政黨參加總統/立委選舉以及不分區提名
: 有設定什麼選務上的截止日期嗎?
: thanks
選罷法沒規定,但是政黨法有。
政黨法第27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因此政黨成立後四年內一定要參選,而且至少每四年要參選一次。
有不少政黨因為這一條,乾脆申請解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