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把問題弄得太複雜,我簡單回你一點東西。
※ 引述《bioshock (敗歐下課)》之銘言:
: 管中閔校長案
: 實質涉及的問題是什麼?
: 1.遴選程序是否有利益迴避瑕疵
: 2.管是否曾違法赴陸兼職
: 就1
: 我的看法是
: 遴選程序的確存在利益迴避不確實的情形
: 但這個瑕疵是否應該影響遴選結果 是可以討論的法律問題
: 但如果加入政治考量就麻煩了
: 若把程序標準拉的太高
: 過往綠營屬意的校長人事案也是不會過關 綠營怕打臉自己的後續效應
: 但想要輕輕放過 各界對台大的標準比較高 又沒辦法交代
: 越拖就越動彈不得
這問題並不能使用浮動標準
在不同個案中平等適用法律,既是最大公約數,也才能服人。
那管中閔案最大的問題
白話來講
教育部一開始就沒把遴選辦法訂好
在遴選委員會(18席中教育部占3席)也沒做好自己的工作
之後臨時起意想卡管,卻搞到自己下不了台。
大學法授權教育部訂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38273
問題是這個遴選辦法,
根本沒明定「校長候選人」有必須主動揭露相關利益資訊的義務
他規範的只有「遴選委員」,而且是不告不理,有告才理。
關於資格條件的部分,只有遴選辦法第6條
第6條的要件:
1.候選人才可以檢舉
2.有1~3款事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3.檢舉對象:遴選委員(而非候選人)
4.解任程序:經遴選委員會決議,方可解任
所以這裡可以分兩主體討論
a.管中閔,他是候選人而非遴選委員,這裡完全不干他的事
他並非法條裡面受到規範的對象
b.遴選委員當中,最受爭議的台哥大副董蔡明興
簡單講,他可能都滿足1~3的解任要件
但在未經遴選委員會做出決議的情況下
沒解任他也並不違反教育部自己一開始所定的辦法
又不是當然解任,而是要經過決議。
只要沒決議要解任蔡,蔡就是可以繼續擔任委員。
簡單講,人家完全按照教育部自己一開始定好的遊戲規則走
然後整套弄好了,教育部才說程序有問題?
對不起,那不是教育部自打臉?
就算遴選過程有正當程序的疑慮
那也是一開始教育部自己定的法規就有問題
那在遴選委員當中,教育部還占了三席,
在遴選過程中,教育部的三席委員怎麼表示?
是一開始就對程序問題表達異議?
至少我是沒看到啦。一開始不講,
等到想弄人家才跳出來,誰都覺得這很奇怪。
人家照教育部弄的遊戲規則跑完程序了,裡面也有教育部的人
那不管是程序裡面有吵但沒贏,
或是一開始根本沒去吵(可能當時上頭還沒下令要卡管)
規則教育部自己訂,照規則跑完說違法也教育部講,
對結果不滿意才在那邊跳腳說違法。誰會買單。
其實大家都知道(民進黨的)教育部自己問題最大。
: 2就更可怕
: 如果要全面清查曾違法赴陸兼職的教授
: 一定是不分藍綠白紅 屍橫遍野
: 這或許就是所謂歷史共業吧
: 所以DPP也不敢檢討這塊
: 台灣的悲哀就是
: 藍、綠兩邊各自講幹話
: 自己有問題的地方不提 拼命指著對方的鼻子罵
: 如果兩邊都有問題 便很有默契的假裝沒看見 把人民當笨蛋
: 遴選機制、兼職問題不會只在管案造成影響
: 如果不藉由這種機會去處理癥結問題
: 讓類此問題不再發生
: 台灣又怎麼會更好?
其實答案很明顯啦:
或許有讀書,或許也尊重專業,只是有些人不一定有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