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DRMIX (約翰.史密斯)》之銘言:
: 更何況我覺得衝教室和衝立法院沒什麼兩樣
: 但就事論事
: 憑什麼以前衝立法院可以
: 現在衝教室不可以
這個以前就有討論過了
先看看以下報導
《太陽花無罪 法官:因為他們符合了這7大要件》 2017/03/31
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許泰誠、張少威與文家倩今天對「太陽花」學運被告立委黃國昌等
22人作出一審無罪判決,無罪理由主要是被告們辯解發動運動,是行使公民不服從以及
抵抗權,法官審理認為,被告等人被指控犯行符合相關要件,有法律上卻違法的事由,
判他們全部無罪。
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所謂公民不服從,有7個構成要件,包括:
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必要性原則:即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狹義比例原則:即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
小可能的限度。」等
合議庭判決指出,前立委張慶忠處理服貿協議時所做「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的行
為,已違反先前的黨團決議,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審查議案,此舉,確實引發各界的批評
與抗議,客觀上也具有重大瑕疵,因此,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人以占領立法院方
式抗議,即有阻卻違法的理由。
然後今年3/13二審再度被判無罪,理由仍是「屬最後必要手段」
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以速審法規定來看幾已定讞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皆無罪的案件,只有在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
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時才能上訴。)
此前還有兩位前大法官許宗力、許玉秀亦曾提出類似見解
所以當時佔領立法院事件是有阻卻違法的條件
倒是衝行政院那場是有問題的,因為不具備上述七大要件
相同的衝教室和衝你家也絕對不具備最後手段性之條件
所以1218衝教室和318衝立法院當然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