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爆收媒體數百萬 監院認定管中閔違法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18-12-26 11:55:06
整理一下目前看過的相關函釋:
銓敍部 75 年 9 月 5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46252 號函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41 年 11 月 22 日第 11 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
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
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發文字號:司法院32.4.28.院字第2508號函
公(發)布日:032.04.28
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
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司法院32.4.28.院字第二
五0八號函)
個人分析:
1.可以在不涉及職務的前提之下投稿媒體、可以寫專欄。
2.「特邀專欄撰稿....,尚無禁止之規定。」
>>專欄撰稿絕大多數是常態性的,例如每週三固定刊出。
「專欄」之所以叫做專欄,就是特定作者在特定平台、特定版面、
特定時間、特定頻率所刊出的短篇論文。通常也會聚焦在特定的議題。
那這邊寫對「報社特邀專欄撰稿無禁止之規定」
意思就是即使「常態」撰文也沒有兼職問題。
3.投書、投稿、寫書,撰寫期刊,依司法院之認定,都不是商業行為。
也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疑慮。
※ 引述《chachabetter (chachabetter)》之銘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銓敘部91.2.7部法一字第0912107038號書函
: : 「非常態性」寫稿不是兼職
: : 「常態性」就是兼職
: : 單從新聞呈現的事實來看
: : 應該是違法兼職無誤
: : 當然也可能一篇稿子拿幾百萬啦XD
: : 不過比較嚴重的問題是有沒有逃漏稅
: : 逃漏稅會被抓去關的
: 感謝提供銓敘部函釋,但我看了一下該函釋見解:
: 銓敍部 91 年 2 月 7 日部法一字第 0912107038 號書函
: 依法務部之說明,某甲與某公司所簽買賣合約書宜屬民法所定之承攬契約。經
: 再詳慎衡酌相關規定並就該合約觀之,其事先簽訂長達 5 年之合約,約定某甲
: 須於該期間內完成一定之工程紀錄片,並於完成後交付該公司以獲取報酬,故
: 某甲雖據稱係利用公餘時間拍攝攝影著作(即工程紀錄片),然其實質上係依
: 約替該公司執行拍攝工程紀錄片工作之業務,與公務人員兼課及撰寫文字之情
: 形顯有不同,類此行為若不予以禁止,公務人員競相為之,除易造成公私分際
: 混淆及利益輸送外,亦不為社會大眾所認許,應加強宣導予以勸止,以免嚴重
: 影響政府機關形象。
: 看起來應該是指若公務員有跟報社簽約,
: 約定一定期間內固定邀稿登稿,並給予一定稿費,
: 確實有被認定是違法兼職的可能性,
: 但如果沒有簽約純粹是有投才登的情況呢?
: 似乎跟本號函釋解釋對象有一點不一樣。
在這個函釋的意思是:
討論的狀況只限於「公務員在公餘時間拍攝商業紀錄片」這個狀況,
但「兼課及撰寫文字」不在討論的範圍。
直接將「兼課及撰寫文字」排除在解釋標的之外
意思是說那是另一件事,我們這邊不討論。
所以也沒有後續講到什麼頻率或是有約才登的差異。
「撰寫文字」部分請見我上述整理的函釋內文。
: 話說這篇新聞是今天自由的頭版頭呢!看來獨派真的是吃了秤砣阿。
我沒特別喜歡管中閔,他當不當校長我沒差。
但他今天用他的勞力、知識,寫文章得到稿費
只要和他本身的職務無涉,不影響公務倫理,
居然也能把他抹得好像是收受了誰什麼賄賂一樣。
我純粹看不慣有些人沒事找事,人家還都乖乖報稅就60萬
豬油和某些人還發文影射別人拿媒體幾百萬。有什麼證據?
沒證據就用抹的是不是?這和打柯的手法好像如出一轍嘛。
作者: sdhpipt   2018-12-26 11:56:00
也跟柯打馬郝的手法如出一轍 XD
作者: Zcould (夜火千影)   2018-12-26 11:56:00
姚文智,丁守中,李錫錕,吳萼洋的團隊跟他們比起來如何?
作者: gingsow ((茶))   2018-12-26 11:56:00
獨派真的是台灣的毒瘤
作者: diefishfish   2018-12-26 12:03:00
獨派真的是台灣的毒瘤+1
作者: ericekin (哈囉啊)   2018-12-26 12:05:00
重點,你是監院嗎?如不是,這邊是取暖大家都copy喔!不要自以為喔你當監院的人看不懂中文嗎是你在練喔!
作者: AndyZer (最強的夥伴)   2018-12-26 12:21:00
推一個
作者: ericekin (哈囉啊)   2018-12-26 12:21:00
你的是正確?別人都不是?你算…所以請你先尊重監院!好嗎!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8-12-26 12:24:00
原來如此,感謝。我是覺得先尊重銓敘部的函再來啦
作者: ericekin (哈囉啊)   2018-12-26 12:24:00
不要把自己講的多正確,ok
作者: 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   2018-12-26 12:25:00
廠公加油
作者: ericekin (哈囉啊)   2018-12-26 12:26:00
弄管?被害?陳述事實跟弄管有關係!笑了笑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12-26 12:27:00
我看過最好笑的案例是公務員下班免費幫人畫符驅邪也算兼職XDDDDDD
作者: ericekin (哈囉啊)   2018-12-26 12:28:00
你這跟別人闖紅燈你怎麼不抓,怪…就事論事!比較簡單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8-12-26 12:29:00
樓樓上那個案例可能是許可辦法第5條有損形象去卡掉的
作者: 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   2018-12-26 12:29:00
被大法官洗臉的監院有啥好尊敬的?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12-26 12:53:00
公務員可以兼鄰長不能兼里長我也覺得很奇怪,我忘記函釋的理由了
作者: ds711214j (我會安靜)   2018-12-26 12:59:00
民進黨附屬監察院出動!
作者: jony1022 (小芋兒)   2018-12-26 13:01:00
南港店的店ww
作者: justinXD (Justin)   2018-12-26 13:02:00
獨派打管真的是打到腦袋錯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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