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在討論港資買雙子星是不是要訂額外規則 例如不准之後轉賣給中資
這我是贊成啦 不過我好奇的點是
今天不限港資 任何一國的資金/公司都有可能之後把產權轉賣給中資啊
只看這家是港資才因人設事是不是很奇怪?
而且案子大小好像也沒個標準 雙子星是國門所以不給中資
那比雙子星小的案呢? 小多少可以給?
如果要訂 是不是應該整體修法
明定多少錢以上的案子 標得者(不管是哪一國資金)都必須在合約裡遵守不准事後賣給中資
這樣比較公平 也比較有用? 不然哪天假設韓國資金標到 又賣給中資 不就又是個漏洞?
大家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