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漏偵查秘密及個人資料,二審判刑4月。最高法院舉出原審事實記載
籠統、江宜樺是否無權知悉等4大理由,以原審有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今天發回高院更
審。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只以抽象標題性方式,籠統記載馬英九以口頭方式洩漏「陳榮和財產
來源不明案」、「柯建銘之個人資料」等秘密,並未將馬轉述的具體內容詳加認定記載明
白,不足成為論罪科刑及法律適用的依據。
第二點理由指出,洩漏是指使無權或不應知悉秘密之人因而知悉或處於可得知悉的狀態,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行政院所屬部會首長若怠忽職責或言行不檢,行政院長有權移送彈
劾,江宜樺是否是無權或不應知悉秘密之人即非全無疑竇,但原審未詳加釐清說明。
第三點理由則提到,馬英九辯稱依憲法執行職務,處理將發生的政治風暴,但原審認為依
江宜樺等人證稱當晚討論結論是不干涉、不指導,可見馬英九並未行使院際調解權。最高
法院認為,馬英九等人當晚是否討論到閣員去留與政治責任,江宜樺、羅智強證述矛盾,
原審未說明取捨理由,直接做出對馬英九不利的認定,判決有證據上理由矛盾的違誤。
第四點理由則指出,司法關說之人若涉及司法行政首長,對司法公正與公信力的破壞之鉅
,非一般私人關說所能比擬,政府對司法關說的適當處理攸關司法公信力及維護社會安定
秩序功能,本案是否與「增進公共利益」無關,原審未加以論述,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