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成立前的「黨外人士」常說:「法律千萬條,欲用家己喬」,台語押韻淺而易懂
,揶揄司法為政治服務。但在那個所謂的威權年代,尚未曾聞當權者為維護涉案一人而
法律為之修改的。
公司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
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第377條原規定:「第19條於外國公司準用之。」也就是,依照原公司法
之規定,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認許,當然就不能在我
國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
去年3月間,前市長林佳龍宣稱中市府與德國人赫夫曼簽署投資額達1100億元的海水採
礦合作計畫備忘錄(MOU),此當屬法律行為。而全案經媒體揭露係鬧劇,赫夫曼本人亦
承認他的「公司」在德國「不能依一般公司方法辦理註冊」。顯然不是一家合法登記的
「公司」,若赫夫曼是以公司名義與台中市府簽署備忘錄,即觸犯了法規。刑責雖不重
,但卻是一窺全案堂奧的切入口。
巧得不可思議,自55年7月19日公布後不曾修過的公司法第377條,在千億海水採礦案
爆發後,很快被立法院修了,第19條之規定不再被準用於外國公司,同法的第371條第1
項規定則修改為:「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
內經營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在107年8月1日公布,
原法條的「為其他法律行為」被排除在罰則之外了。
雖然整部公司法在此次的翻修規模甚大,但在時間上,這條的修訂不免予人有為千億
海水採礦案相關人解套而臨時挾帶的聯想。又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
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在該案發生後,去
年4月即有人到台中地檢署告發其涉及詐欺,檢察官若從公司法切入查辦,不難將全案查
明公諸於世,但迄未聞有檢方發動偵查行動,更讓國人覺得該案深不可測。
再依刑法第2條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改後的公司法對赫夫曼有利,所涉
之公司法刑責,似已被免去追訴。而這一切都在悄悄進行、發生,媒體未及注意其中關
連及奧妙,成了漏網新聞。
台中市長盧秀燕上任的第二天,公布了前市長林佳龍與德國人霍夫曼簽署的千億海水
採礦案霍夫曼的簡報、備忘錄。她說要續追本案,是真抑只是擺個樣子?據說已找不到赫
夫曼,他是否只是人頭?是否已離台或匿藏或已「被消失」,令人好奇。
1100億元的投資案,金額相當於台中市一年總預算,不能因尚未出資就此無聲了結。
但司法偵查仍需賴檢調,在當今政府廢了特偵組,又豢養了一條放言要對付辦綠司法官
的監委狂犬後,法務部下的昔日中檢打貪悍將們,可能為免替自己及長官惹麻煩,只能
在寒冬暫時蟄伏吧。
新聞來源i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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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黑龍果真夠黑,黑到讓人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