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張棋龍/公司法為一人而修改?海水採礦

作者: cheng19420 (宰宰)   2019-01-04 00:03:24
民進黨成立前的「黨外人士」常說:「法律千萬條,欲用家己喬」,台語押韻淺而易懂
,揶揄司法為政治服務。但在那個所謂的威權年代,尚未曾聞當權者為維護涉案一人而
法律為之修改的。
 公司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
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第377條原規定:「第19條於外國公司準用之。」也就是,依照原公司法
之規定,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認許,當然就不能在我
國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
 去年3月間,前市長林佳龍宣稱中市府與德國人赫夫曼簽署投資額達1100億元的海水採
礦合作計畫備忘錄(MOU),此當屬法律行為。而全案經媒體揭露係鬧劇,赫夫曼本人亦
承認他的「公司」在德國「不能依一般公司方法辦理註冊」。顯然不是一家合法登記的
「公司」,若赫夫曼是以公司名義與台中市府簽署備忘錄,即觸犯了法規。刑責雖不重
,但卻是一窺全案堂奧的切入口。
 巧得不可思議,自55年7月19日公布後不曾修過的公司法第377條,在千億海水採礦案
爆發後,很快被立法院修了,第19條之規定不再被準用於外國公司,同法的第371條第1
項規定則修改為:「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
內經營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在107年8月1日公布,
原法條的「為其他法律行為」被排除在罰則之外了。
 雖然整部公司法在此次的翻修規模甚大,但在時間上,這條的修訂不免予人有為千億
海水採礦案相關人解套而臨時挾帶的聯想。又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
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在該案發生後,去
年4月即有人到台中地檢署告發其涉及詐欺,檢察官若從公司法切入查辦,不難將全案查
明公諸於世,但迄未聞有檢方發動偵查行動,更讓國人覺得該案深不可測。
 再依刑法第2條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改後的公司法對赫夫曼有利,所涉
之公司法刑責,似已被免去追訴。而這一切都在悄悄進行、發生,媒體未及注意其中關
連及奧妙,成了漏網新聞。
 台中市長盧秀燕上任的第二天,公布了前市長林佳龍與德國人霍夫曼簽署的千億海水
採礦案霍夫曼的簡報、備忘錄。她說要續追本案,是真抑只是擺個樣子?據說已找不到赫
夫曼,他是否只是人頭?是否已離台或匿藏或已「被消失」,令人好奇。
 1100億元的投資案,金額相當於台中市一年總預算,不能因尚未出資就此無聲了結。
但司法偵查仍需賴檢調,在當今政府廢了特偵組,又豢養了一條放言要對付辦綠司法官
的監委狂犬後,法務部下的昔日中檢打貪悍將們,可能為免替自己及長官惹麻煩,只能
在寒冬暫時蟄伏吧。
新聞來源imedia
新聞網址:
https://www.i-media.tw/news/detail.html?id=11838
備註:黑龍果真夠黑,黑到讓人傻眼。
作者: esther918 (Esther710K)   2019-01-04 00:07:00
太多巧合,必定有鬼?
作者: e8804282 (aina94wo)   2019-01-04 00:09:00
作者: Benegas (英屬維京群島)   2019-01-04 00:10:00
這...感覺不單純啊
作者: cutejoin (劍道呆呆鼠)   2019-01-04 00:15:00
感覺怪怪的
作者: BHB619 (祐)   2019-01-04 00:17:00
黑龍名符其實 樓下黨工快護航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9-01-04 00:18:00
其實合作備忘錄真的就是沒啥用啊林當時只是好大喜功拿出來騙騙選票,不用想太多什麼圖利的陰謀論~
作者: 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   2019-01-04 02:32:00
MOU不只是備忘錄,林佳龍簽的是MOU。
作者: andy199113 (Andy)   2019-01-04 04:12:00
垃圾無恥民進黨 一群混帳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9-01-04 04:42:00
還好台中輸了 不然根本沒人敢寫這篇
作者: okgod (!)   2019-01-04 07:18:00
打了一整篇抓到林佳龍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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