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 跟 著作人格權
一般來說 著作財產權是歸給出資的一方沒錯
但著作人格權是給作者的 且不可讓與繼承
作者若死亡 人格權視同生存存續 遇到侵害時 由親屬家人提出損害賠償
而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一方 的確可以自行更改內容
但是 一般來說
會為了尊重作者的著作人格權
資方通常都會先知會原作者 取得原作者同意後 才進行修改
然後修改後的內容必須要註明原作
那如果原作反對 資方可以硬幹修改內容嗎?
理論上是可以 因為著作人格權主要是保障姓名權
也就是這個作品被展出修改重製時都要註明原作
但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是屬於著作財產權
也就是資方所有的
但通常資方不會不甩作者就硬幹
因為不尊重原作者的意願 修改後的作品 通常就很難得到讀者的共鳴
雙方撕破臉只會讓場面很難看
所以一般來說 資方都會很尊重作者的意願
如果作者說不 就不會強行進行修改
特別是作者很大咖的時候更是如此
如果以高雄市府這個案子來看 法律上應該是可以站得住腳
但顯然市府沒事先知會過阿布電影就進行修改
這是非常不尊重原作者的作法
一般業界的人士 是不會犯這麼基本又不禮貌的錯的
以高雄市政府這樣一個公家機關單位來說
這算是個不違法 但違反情理的大包
以齊導的社會名望 市府的腳色 跟白冰冰拍出來的作品質感來看
我覺得這次潘先生的操作是十分失當 對市府形象大扣分
對齊導也是非常不尊重到接近污辱的程度了
難怪阿布電影會出面發出措辭這麼嚴厲的聲明
也可以想像潘先生後續的回應會這樣放軟姿態
擺明也是自知理虧 不想把事情再鬧大
※ 引述《CheDior (切迪奧)》之銘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不知道,他們說和高雄市政府合作是怎樣合作,契約怎樣定都不知道
: : 大致上如果兩邊簽訂僱用契約
: : 原則上高雄市政府有著作財產權,齊伯林有著作人格權
: : 契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 : 如果是高雄市政府出資拍攝
: : 原則上著作權在阿布電影公司,高雄市政府只有在出資目的範圍內有利用權
: : 契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 : 如果高雄市政府沒有出錢,單純行政協助
: : 那麼版權完全在阿布電影公司
: : 潘恆旭最新的回應是
: : 對於台灣阿布電影公司的發文,潘恆旭表示,《飛閱高雄》是當時高市都發局與齊柏林合
: : 作的案子,希望阿布電影公司基於推廣高雄觀光的立場,讓影片成為公共財,並允與所有
: : 想要推廣高雄觀光的人,可以使用版權重新創作,未來高市政府也會針對環保與空拍議題
: : 和齊柏林基金會緊密合作
: : 我覺得可能高雄市政府是真的沒版權啦....
: 一般影片的合約都會載明使用範圍
: 如網路播映還是電視播映
: 網路短片跟電視播映價碼差很多
: 然後還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或改作權
: 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一般廣告影片的製作通常是"委託製作'"
: 例如A出資請藝術家B拍
: 如果沒有載明影片著作權範圍
: 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都是B所有
: 那A在無任何再授權的情況下
: 都是屬於侵權的行為
: 如果載明兩者都是A所有,那就是買斷
: 基本上B無權過問任何A的改動重製
: 所以一切都要依合約怎麼寫
: 另外有人說飛閱高雄350萬沒版權很扯
: 但我覺得這個價碼很有可能是沒有的
: 大家都知道齊導不是用無人空拍機
: 而是租直升機上去拍的
: 租直升機空拍的價碼一小時20萬
: http://www.dailyair.com.tw/faq1_qa.aspx
: 再加上齊導的攝影設備將近千萬
: 以租用費加出機費來說
: 350萬可以說是蠻合理的
: 然後這支白冰冰的影片
: 不只引用了飛閱高雄
: 還有其他影片,像是bravo韓國篇
: 根飛閱高雄不一樣的是,這個是有演員的
: 一般我們在談廣告製作時都要談到演員使用年限
: 不同年限價碼就不太一樣
: 更遑論是重製,那都要另外談的
: 這事可大可小,希望潘局長出來說明
: 然後他說那是高雄的公共財那是幹話
: 要不就是高雄市政府的
: 要不就是阿布電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