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政黑板發文
實在有些緊張
下面是我查的法條資料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下:
一、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參事、副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
書。
二、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館領事、總領事館領事、副領事。
前項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具有擬任駐外機構所需之經歷或
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時,得不受第三條、第四條資格之限制。但其員額,除特任大使及特任
常任代表外,不得超過其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
第三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及格。
二、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及格,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
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
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與擬任職務相當之任用資格,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畢業,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外交部、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擔任薦任職以上職務滿三
年。
(二)曾任原行政院新聞局或原派駐駐外新聞機構薦任職以上職務,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
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其移撥或派赴前後擔任薦任職以上職務合計滿三年
。
四、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曾任駐外機構簡任第十
二職等以上職務且經外交事務職系或新聞職系銓敘合格。
前項第三款之員額,不得超過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除駐外機構館長外之員額合計
數百分之十五。
第四條
簡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取得升任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二、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簡任職務。
三、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簡任職務。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四條
駐外代表機構依其任務性質及業務區域,分為代表處及辦事處兩類。凡以一國為業務區域
者,設代表處,其地位相當於大使館;以一國中之某一地區為業務區域者,設辦事處,其
地位相當於總領事館或領事館。
第五條
代表處得置左列人員:
一、代表,特任(派)或簡任(派)。
二、副代表,簡任(派)。
三、顧問,簡任(派)或聘用。
四、組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五、副組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六、秘書,薦任(派)。
七、主事,委任(派)或薦任(派)。
八、雇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5 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 15 條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從以上資料
口譯哥趙怡翔要擔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 一等諮議
是需要有通過外交特考或是國際新聞人員考試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
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這兩項資格
再對照他本人說他已經有簡任11職等的資格
且有在外交部工作的經歷來看
那確實有符合任用資格
依照他的年齡推算他應該是8年前通過特考資格
但考選部的榜單資料只有102年之後的
考選部榜單資料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List.aspx?menu_id=157
無從確認之前的
再來就是有人拿金溥聰 馬英九的經歷來嘴說也有問題
金溥聰他在1987年通過外交特考
和前行政院新聞局長史亞平同梯受訓
再說大使是總統任命的特任官
他擔任駐美大使是完全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而馬英九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
規定: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得
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他在1986年通過甲等特考
在之後的任用上也沒有法律問題
總結
不論是口譯哥趙怡翔的任用爭議
或是對立方拿金溥聰 馬英九也有任用問題來嘴
基本上這三人在任用上以法律面來說沒有問題
不過趙怡翔的特考通過資料確實有可以打的點
畢竟找不到8年前的榜單
有錯的話
歡迎指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