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聞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現任的組長姜森因派外任滿也無意延長,
因此由未經過特考的趙怡翔擔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
個人認為有違法問題.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00013
代表處得置左列人員:
一、代表,特任 (派) 或簡任 (派) 。
二、副代表,簡任 (派) 。
三、顧問,簡任 (派) 或聘用。
四、組長,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五、副組長,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
六、秘書,薦任 (派) 。
七、主事,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
八、雇員。
組長要簡任或薦任職等, 趙怡翔轉為諮議職等, 怎能當組長?
再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7
第 3 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及格。
二、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及格,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
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
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與擬任職務相當之任用資格,曾在教育部認
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在外交部、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擔任薦任
職以上職務滿三年。
(二)曾任原行政院新聞局或原派駐駐外新聞機構薦任職以上職務,配合
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其移撥或派
赴前後擔任薦任職以上職務合計滿三年。
四、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曾任駐
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且經外交事務職系或新聞職系銓敘合
格。
前項第三款之員額,不得超過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除駐外機構館
長外之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
第 4 條
簡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
一: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取得升任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二、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簡任職務。
三、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簡任職務。
第 5 條
薦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第三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之一:
一、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薦任職務一年。
二、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薦任職務。
三、曾任原行政院新聞局薦任職務,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
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其移撥或派赴前後擔任薦任職務合計滿一年。
~~~~~~~~~~~~~~~~~~~~~~~~~~~~~~~~~~~
第4第5條簡任與薦任的駐外條件皆得符合第3條通過特考的規定,
趙怡翔不管原本是簡任,還是後來轉諮議比照薦任,他也是沒通過特考,
沒資格當政治組組長.
Tigerlily在這一篇刻意忽略第3條,還把第4條刪改...
#1SEThkKf (HatePolitics)
~~~~~~~~~~~~~~~~~~~~~~~~~~~~~~~~~~~
接下來要看聘用人員是否能擔任政治組組長
外交部今天回應,林子揚是外交部聘用的諮議人員,根據相關規定,
諮議的聘用不限於只能在駐地聘用。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378110
借用Tigerlily的po文
[討論] 趙怡翔原來只有『諮議』的職等
#1SENj067 (HatePolitics)
趙怡翔先前擔任部長辦公室主任時為簡任10等,本俸二級,現在轉聘為一等諮議,
駐外期間的月薪標準比照薦任一等秘書人員支薪。
以上不難看出趙怡翔跟林子揚其實是一樣的,都是代表處聘用的人員,職等為諮議.
但聘用人員根本不得當政治組組長阿,因為以下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020063002
第七條(不得適用之職務)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
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政治組組長如果是駐美代表處編制表內的職位名稱, 那把政治組組長這名稱當作
頭銜送給聘用人員使用, 就是觸犯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七條.
~~~~~~~~~~~~~~~~~~~~~~~~~~~~~~~~~~~~~~~~~~~~~~~~~~~~
接下來講哪些駐外人員不必經過特考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7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下:
一、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參事、副參事、一等秘書、二
等秘書、三等秘書。
二、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館領事、總領事館領事、副領事。
前項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具有擬任駐外機
m構所需之經歷或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時,得不受第三條、第四條資格之限制
。但其員額,除特任大使及特任常任代表外,不得超過其編制員額百分之
十五。
除了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
被聘用的人員也是不用特考的,但被聘用的人員是不得擔任組長的阿.
~~~~~~~~~~~~~~~~~~~~~~~~~~~~~~~~~~~~~~~~~~~~~~~~~~~
歡迎各路人馬依法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