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從來不在律師費的高低
首先,陳菊的作法有律師「雙方代理」的問題
捐款人捐給高市府,高市府說受災戶要先拿到錢,就要把「求償權」讓渡給高市府
結果同樣有國賠責任的高市府,不告自己,只告榮化跟華運
這是不是拿善款圖利自己?
其次,災民的律師,他的職責應該是「拿到最大的賠償」
不用去在乎這筆求償是誰出的
而高市府用善款請的律師
卻把很大的心力用在「降低高市府的責任」
這甘受災戶屁事?
而更惡劣的是
法院判決「災民拿善款,依然有向高市府求償國賠的權利」
但那時已經超過時效了
高市府用六千多萬元的律師費
向災民說謊「等官司很慢喔,你可以先拿善款,但拿了就不能告市府了喔」
拿災民的善款請律師來騙災民,這種政府難怪會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