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政府會因為這件事垮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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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請拿出符合自由平等保護的同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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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叡/律師
106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以第748號解釋宣示:「同性性傾向者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
象之自由,應與
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
』之自由,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
法第22條之保障」、「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
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等語,言猶在耳。
此時此刻,我們卻必須共同面對一個艱鉅而關鍵之歷史選擇──基於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
投票第10案、第12案之公投結果,行政院有義務於中選會公告投票結果翌日起算3個月內
,即今年3月1日前研擬同婚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然而,縱使釋字第748號已明白宣示「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應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
護」之意旨,十分遺憾,仍可見特定保守勢力團體不斷聲稱同志二人關係之保障不以婚姻
為前提云云,挾持已遭渠等曲解之所謂700萬民意,迫誘執政當局推行符合其宗教上理想
,卻違反《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權、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之歧視性法案。
《憲法》防線潰堤之危機,迫在眉睫。特定保守勢力團體對於同志權益之霸凌,自去年公
投結束後仍有增無減,渠等不斷重施「以保護同志之名行貶抑同志之實」之蹩腳技倆,實
已不容全國上下300萬婚姻平權支持者再為姑息。婚姻平權支持者的訴求非常明確:行政
院送交立法院審議,有關保障同志二人建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之專法,形
式上首應以「同性婚姻法」或具有同等宣示婚姻自由平等保障功能者為名,實質上則應符
合釋字第748號「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之婚姻自由平等保障」解釋意旨,始能符合《
憲法》對於婚姻自由、平等權之最低限度保障,否則該專法即屬悖離《中華民國憲法》保
障誡命之違憲法案。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7年度《婚姻平權及同志教育等3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決議函請戶政
機關查對提案人》新聞稿,便曾述及:「中選會對補正後提案做整體合憲解釋,所謂『以
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縱使經公投
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訂法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
蔡總統,您於當選第14任中華民國總統前的104年10月31日,即曾有遠見地在臉書上公開
昭告支持者:「在愛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我是蔡英文,我支持婚姻平權。讓每一個人
都可以自由去愛,追求幸福。」蘇院長,您過去為捍衛人權不願輕易妥協之身影,向來為
國人有目共睹;您尚且願意公開於臉書上祝福:凡有情人,男男女女終成眷屬。
於此,我們懇切地期盼,蔡總統、蘇院長,您們能不忘初衷,站立於國家執政權力頂點之
此刻,仍能為捍衛婚姻平權之理念持續戰鬥,莫輕易棄守大法官為這個年輕民主國家,所
築起之憲法防線。民進黨執政當局能否站在歷史正確的一邊?台灣在2019這一年,是否能
為婚姻平權的目標做出正確的價值選擇與區域貢獻?全亞洲,乃至於全世界,都在等我們
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