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事件前情提要請參閱新聞連結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81164
以下為北市警保大聲明,來源:台北市府網站
https://goo.gl/Wzj4Dj
有關報載「遇臨檢反逼警『出示證件』遭轟,警方承疏失」一案,保大澄清未承疏失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聯絡人:組長 黃淼良
聯絡資訊:2760-0864
108年1月17日10時許,杜姓民眾駕車行經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與文和橋口,遇本大隊
員警設站路檢,竟漠視員警身穿制服、使用制式裝備及車輛,以未出示證件為由拒絕配合
盤查,經員警委婉說明盤查原因及依據,杜民仍態度激動不予接受,員警觀現場已造成交
通雍塞,影響大部分之用路人權益,故於目視未發現異狀後,請其自行離去。隔(18)日
,杜民復又剪輯選擇當日部分影像上傳youtube網站任意評斷、曲解事實,並投訴媒體及
內政部服務熱線(1996)等單位要求本大隊員警道歉,更於本大隊單位主管電洽瞭解事實及
說明後,擅自公布宣稱本大隊業派員向渠自承疏失,本大隊嚴正聲明未有此事,當日電訪
係說明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應說明事由,並身著制服或
出示證件以表明身分,並不以出示證件為必要要件。
有關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如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
員之指揮或稽查,經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
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警方呼籲民眾對警察執行公務如有疑義時,應以正當程序來表達訴求,並可依警職法第29
條規定,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臺北市保安大隊將秉持一貫落實
執行各項勤務精神,為提供臺北市民一個安全、無虞的優質生活環境,奮力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