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黃國昌FB-北市政府請徹查貪官

作者: sunchen0201 (想哭就要笑)   2019-02-16 19:00:18
※ 引述《kevinfu0530 (季ㄏ)》之銘言:
: 1.轉錄標題︰
: 若為 他板文章可免填 請寫名稱
: 臺北市政府不應輕縱貪官,請柯文哲市長徹查嚴處!
: 1.轉錄網址︰
: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 他板文章可免填※
: https://www.facebook.com/449664581882455/posts/1120158888166351?sfns=mo
: 2.轉錄來源︰
: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 他板文章可免填※
: 立法委員 黃國昌 FB
: 3.轉錄內容︰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 臺北市政府不應輕縱貪官,請柯文哲市長徹查嚴處!
: 臺北市政府工程員戴一貫,從2008到2017年負責審查晶鑽建設公司的建案,不僅自己插股
: 獲取暴利,更收受廠商賄賂,官商勾結地如此嚴重,涉案期間竟還年年考績甲等,被評為
: 「負責盡職」、「績效良好」!
: 這個貪腐的公務員,2018年年初在第一審已被判決有罪,處7年10個月有期徒刑。
: 離譜的是,臺北市政府在2018年,還是給他考績乙等;對於其官商勾結牟取暴利之惡行,
: 卻認為僅是「情節輕微」,只有申誡2次。
: 對於臺北市政府的輕縱,監察院今天也正式提出糾正。
: 這樣離譜的官商勾結與貪腐惡行,臺北市政府還能繼續輕縱嗎?
: 當初到底是哪些高層包庇這個貪官,柯文哲市長難道不應徹查、給臺北市民、也給其他盡
: 忠職守的公務員一個交待嗎?
: 4.附註、心得、想法︰
: 想知道柯會怎麼處理,支持追查
只談跟考銓有關的部分,以下是個人淺見。
北市府沒給該員吃丙甚至丁等,"可能"是以下考量。
按銓敘部102.01.03之行政函令,
檢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
https://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4286
見表之具體條件,第一點大概就打槍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分者。
按黃國昌之文意,該員尚未受刑事確定判決,
若北市府執意將該員2018年之考績打丙等以下,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104年8月25日決議,
未來公務員「吃丙」可基於《憲法》第16條
「有權利即有救濟」的立法意旨,
該員可以對保訓會提出複審,
若不服複審決定,還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正面解釋:保障公務人員身分關係。
負面解釋:怕麻煩...怠惰。
大概是這樣,理解錯誤之處請不吝惜指正。
作者: kevinfu0530 (季ㄏ)   2019-02-16 19:07:00
作者: zsincerity (真誠如我)   2019-02-16 19:14:00
柯龜蛋還在台中閒晃?確定GG
作者: davidrich (夢與麵包)   2019-02-16 19:23:00
丁尚書還在驗票 哈哈哈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9-02-16 19:33:00
黃愛嘴砲啦,本來就不可能用前幾年的罪來打今年的考績啊某一年的考績都是獨立的,黃會不知道~
作者: hanslins (hanslins)   2019-02-16 19:44:00
嘴砲黃,你可以判決確定解職但是不能改考積,考績是當年表現,而公務人員不是九成以上甲等嗎?每人輪流
作者: adream (學習)   2019-02-16 20:09:00
建議黃國昌去查立委關說是否有涉及違法
作者: yuxds (cody)   2019-02-16 2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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