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xxxx: 我只看到政黑法律知識的不足 ,當事人不適格 是蠻簡單的 03/06 12:29
: → xxxx: 概念, 就是對方講A , 結果你B去告 , 法官當然先告訴你 03/06 12:29
: → xxxx: 要也是A來告, 所以你B不是當事人 , 不適合來告這件案子 03/06 12:30
: → xxxx: 然後就看到一堆開始說DPP弄政敵 ? 你有沒去過法院阿? 03/06 12:31
: → xxxx: 你不要連法院都沒進去過, 沒開過庭 沒見過幾個法官 03/06 12:32
: → xxxx: 就開啟 幻想模式 , 以為法官都某某黨收買的嗎 ? 03/06 12:33
: → xxxx: 要講夫妻財產共用OK阿 ? 那告訴人是 柯文者+陳珮琪 嗎? 03/06 12:34
: → xxxx: 名嘴抹柯文哲 你陳珮琪去告 ?對方律師當然先抓你當事人 03/06 12:35
: → xxxx: 不適格阿.....你走一次法院就知道了 03/06 12:36
借個推文最後3句
我想請教xxxx大一個問題
既然你都說OK了
代表你也承認陳珮琪也是當事人之一嘛
那為什麼陳珮琪不能自己告
一定要柯P 或者 柯P+陳珮琪
假設今天 ABC 三人捅死一個人
這三人只要沒有一起被抓到 都是無罪的
你這邏輯是這意思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