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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要傳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作證 法官:無必要
2019-03-08 17:23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丁守中昨到台北地方法院開庭。記者林孟潔/攝影
國民黨台北市長落選人丁守中提選舉無效訴訟,丁守中委任律師團上周聲請傳喚中選會副
主委陳朝建出庭作證,要釐清選舉當天中選會以發新聞稿方式延長投票時間的原因。台北
地院今下午開庭,法官認定聲請逾時且無必要性,裁定駁回。今經歷2小時45分審理,全
案準備程序終結,預計4月3日或10日首次進行言詞辯論。
丁守中委任律師周國代,上周開庭聲請傳喚陳朝建出庭作證。他認為,投票不得帶手機,
此次公投已經違反公投法規定,且陳朝建曾在立法院表示,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是實質法規命令,若要更改或延後都需要提前公告,但中選會當天無法找到一半以上的
委員舉辦臨時會更改投票時間,後以新聞稿方式延長投票時間,已經違法。
台北市選委會律師盧柏岑說,對方已逾期聲請且沒有正當事由,待證事實也與爭點沒有關
聯性,另外本案是選舉無效訴訟,並非公投無效訴訟,請求法官駁回聲請傳喚證人。
中選會表示,新聞稿僅重申選罷法第19條的法令規定,並無改變或延長投票時間,且無論
在選舉公報或選務人員手冊都有寫明,下午四點以前排隊的民眾均可投票,往年選舉也都
以此方式進行。
盧柏岑指出,投票時間依據選罷法第19條規定,「到達」投票所是否等於「進入」投票所
?如果兩者相等就不會、不應有「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的
「但書」。
至於為何中選會當天不召開臨時會去延長投票時間?盧表示,陳朝建說得很清楚,投票時
的公告是法規規定時間,且重點在於競賽開始前可以討論修改競賽規則,但開始後不適合
修改,否則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則,也會引起更大爭議。
中選會訴訟代理人唐效鈞說,依選罷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投票起、止時間應於投票
日前40日公告,當天更改時間會違反法規。
由於合議庭訂1月11日為聲請傳喚證人時限,法官認為聲請逾時且無必要性,今駁回聲請
。庭末諭知請兩造在本月21日前提出「一份」完整的綜合辯論意旨狀,逾期提出即認有妨
礙訴訟之虞,另請律師團及中選會訴代預留4月3日、10日時段,待合議庭決定庭期。
4.附註、心得、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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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進度最快4月就會宣判
有人快要被強制登出夢境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