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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局再次澄清C1/D1土地開發案媒體報導事項
北市捷運局針對近日媒體報導C1/D1土地開發案內容,提出下列澄清事項,避免不實報導影
響外界視聽:
一、 C1/D1開發案採國際標招商,必須依法成立新專案公司才能簽約,而審定條件通知書
係依個案審查作業而定,並非本案必然要件
1.
本開發案係採國際標招商方式辦理,為確保C1/D1開發案投資金額專款專用、投資人財務獨
立及後續作業順利,並符合本開發案之目的及相關法令規定,投資人須知規定最優申請人應
依法成立新專案公司再與北市府簽訂投資契約,否則無法成案。
2.
最優申請人成立新專案公司為本次甄選案簽約程序相關之必要事項,新專案公司設立申請作
業刻正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中。
另最優申請人(新專案公司)應於捷運局之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程序,並於
簽訂投資契約前,繳交履約保證金,逾期視為放棄最優申請人資格。
依最優申請人規劃內容,經審標結果,大致符合投資人須知規定,目前並無另訂審定條件之
必要。各項作業均符合公平、公開程序。
3.
媒體指稱市府打破29年來未發給審定條件通知之規定,有意護航最優申請人,與事實有所不
符,特予澄清。
二、 C1/D1開發案採國際標規格招商,申請人得為外國公司、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
三地投資之公司,惟均須符合投資人須知第六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並為我國法令准予投資者
1.
捷運局於100年辦理C1/D1開發案第5次甄選作業,投資人須知第五條已規定:投資申請人如
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則另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規定。
2.
北市府為期土地開發案申請人基本資格規定周全,105年6月29日修正發布「臺北市辦理臺北
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徵求合作開發投資人財力及開發資金認定基準」(下稱財資基
準),除參照共同投標辦法修正共同申請法人數,並增列外國法人、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
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3.
本次甄選案規定新專案公司發起人應為最優申請人全體成員,且營業登記應有大樓開發租售
業、不動產租賃業等相關營業項目,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頒布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
資業別項目」並未開放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不動產租賃業項目。
故最優申請人香港商南海發展團隊成立之新專案公司,若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認定為大
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投資之公司,將無法與北市府完成簽約。
4.
外界質疑第五次招標僅開放外國公司及本國公司參與投標,何以本(第6)次招標擴及大陸
地區法人?此質疑與事實有所出入,特此澄清說明。
三、 北市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之立場,遵循相關規範據以執行簽約作業
1.
依本案投資人須知規定,最優申請人應成立新專案公司與北市府簽訂投資契約,因最優申
請人為香港及馬來西亞籍公司,在臺成立公司尚須通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目前最
優申請人已於108年1月25日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新專案公司成立之遞件申請,亦依
照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要求,多次進行文件之補送,刻正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中
。
2.
綜上,俟新專案公司成立,捷運局將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依捷運局檢附的投資契約書製
作約定之正副本契約份數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並於30日內限期完成簽約程序。
相關作業程序仍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態度,恪守相關法令及甄選文件規範辦理,期待早
日實現「國家門戶,首都地標」的願景,攜手民間投資人、地主共創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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