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太多柯粉一直說大巨蛋拆不掉是因為馬郝簽爛約
這種講法我非常看不下去
所以有必要出來講一下
大巨蛋合約本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ZernOeaR4yaU1aWEVnOFNQTDQ/view
Q1:
合約中市府能不能解約?
A:可以
根據21.1 終止之事由
有以下幾種條件
(1)戰爭、天災等不規責於甲方或乙方的不可抗力或除外之因素
這邊先不討論
(2)因政府法令或政策變更,致使乙方繼續執行不符合公眾利益,甲方可以解約
這邊也先不討論
(3)雙方合意解約
簡單來說就是市府把蛋買走或轉給第三方
(4)歸責於甲方解約
歸責於市府,遠雄要求解約
(5)歸責於乙方解約
歸責於遠雄,市府要求解約
Q2:
如果歸責於乙方,市府可不可以要求乙方拆除不予收買?
A:
一樣是可以
根據21.3.5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之效力」
的第2項:
2.(1)於本計畫開始營運前:
(a)如甲方認為乙方之資產不符本計畫之所需,得不予收買而限期乙方拆除 或
(b)由甲乙雙方同意之鑑價機構所為之鑑價結果收買乙方於本基地上之資產後完
成本計畫之興建,並將該價款扣除乙方對甲方之損害賠償後之餘額給付乙方
P.S: 第(2)是本計畫開始營運之後,我就不貼了,因為根本還沒營運
從我上面貼的條文可以看到
如果遠雄違約
市府假設能夠認證遠雄之資產不符合市府之需要(遠雄蓋了顆不能用的蛋)
市府是可以要求遠雄直接拆掉不予收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