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賴帥哥又拋出阿扁特赦議題
就讓我們來回顧一下扁案
其實沈伯洋(律師、爾灣分校博士,擅長刑法、白領犯罪)
在他的網誌阿扁到底有沒有罪系列寫得很清楚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
目前三個定讞的案子,龍潭土地案、陳敏薰案、元大案
龍潭土地案,這是吳淑珍收的錢,阿扁真的知情嗎? 根本沒有證據顯示阿扁知情
所以阿扁成為共犯,這邊就先是一個大問號
再來貪污罪就是必須要是公務員的職權才能成立,土地不是總統職權
所以這邊又是一個大問號
最後就是最高法院自創了實質影響說,就這樣判了阿扁11年
沈律師講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不是你的職權,你拿錢沒做事 責任最輕
不是你的職權,你拿錢有去喬 責任次之
是你的職權,你有拿錢也去喬 責任最重
實質影響說會把後兩項畫上等號,這樣就很不公平了
就像殺人與打人也劃上等號,這不是胡搞一通嗎?
陳敏薰案同樣也是亂七八糟
拿錢的一樣是吳淑珍,一樣沒有證據顯示阿扁知情
然後一樣不管是吳淑珍還是陳水扁,都沒有職權能決定陳敏薰可以去當那個位置
結果還是被判8年
元大案
真的不用在贅述了,總統同樣管不到什麼銀行要跟什麼銀行合併
所以一審以法定職權說無罪
結果二審又採實質影響說判有罪,三審駁回定讞
結論:
實質影響說不能取代法定職權說,如上述所言,採用實質影響說會有責任不同卻都被歸為
同罪的情況。再來毫無證據證明阿扁知情,但阿扁還是莫名奇妙成為吳淑珍共犯。
法律有罪疑唯輕原則,也就是如果沒證據或證據不足,被需判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阿扁遭受如此對待,深感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