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isinal (http://orisinal.com)》之銘言:
: ※ 引述《takuminauki (極右派萬歲)》之銘言:
: : 推 DCHC: 沈律師的政治思想錯誤,濫用職權要分成事務官與政務官。 03/18 01:41
: : → DCHC: 事務官濫用職權,收賄不做事,與政務官濫用職權,收賄不做事 03/18 01:41
: : → DCHC: 兩種行為的影響不同,實質影響說有道德判斷,沈律師應該先 03/18 01:42
: : → DCHC: 指責法官的道德判斷。 03/18 01:42
: : → DCHC: 如果沈律師沒說出道德判斷的正確標準,則他的意見有誤。 03/18 01:44
: 拜託不要來秀下限
如果你是Mark,感謝你的回應,
但是你說錯了。
: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說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 金:
: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法官認為前總統的行為是貪汙治罪條例處罰的行為。
: 刑法121條說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正利益的意思是不正當,這是道德判斷。
: 根本沒區分什麼政務官事務官,只是問題在什麼叫做職務上之行為而已。
你看錯了,我問的是這篇所轉貼的沈律師的法律意見。
因為他認為總統的職務與事務官的職務不同,
他認為總統沒有職務收賄的行為。
另外,轉貼的意見說
沒有職權而收賄不關說 責任最輕
有職權而收賄關說 責任最重
這是形式邏輯的詭辯。
沈律師以法律科學(無神論)來看,
但是以形式邏輯的詭辯,解釋貪汙治罪條例,
會讓承辦業務而收賄的事務官,
比非承辦業務而收賄的政務官、民選總統,受到更多的處罰。
假設事務官收賄必須接受更多的處罰,依照比例原則,
應該是事務官收取最大金額(例如億元以上)的賄款,才會有最重的責任。
但是將政務官與事務官分開說的意思,
是說總統任命的政務官是決定政策,不是執行業務,
所以政務官的權力影響範圍更大。
而民選總統是一國之中,權力最大的政務官,
所以法官仍以貪汙治罪條例認為前總統的行為錯誤。
: 在扁案之前 以往的相關判決都是採法定職權說居多,也就是相關法規有規定
過去的判決不是處罰總統。你把兩個不同的例子說成相同的。
: 是你的職權,你收賄就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但是扁案很神奇就採用
: 實質影響力說,只要法官判斷在你的影響力之下造成的結果,又有收賄事實
: 就可能成罪。
: 更神奇的是扁案之後又很少用實質影響力說來判斷成立受賄罪。就刑法的角度
: 而言,浮動的實質影響力標準根本難以預料,特別是越大的職位,好像什麼情形
: 都可以套用實質影響力下去說明。法院也知道這種情形,所以近來也傾向限縮
: 實質影響力的方向去下判決。
因為實質影響力是說明,擁有龐大權力的人,濫用權力影響他人的自由意志,
逼迫他人做出錯誤行為。
: 你說有沒有道德判斷,當然有道德判斷,但是我們何必指責法官的道德判斷?
: 重點是刑法成罪與否應該與道德判斷結果不相關聯吧! 更不用考慮什麼道德判斷
: 的正確標準,根本沒什麼正確標準,也許過一百年大家的想法又不同了。
你說錯了,
法官說的實質影響力,其實包含道德判斷,這也是條文說的"不正"。
箴言4:27也是說"正"。
而民選總統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與處罰事務官的例子不一樣。
所以法官說的實質影響力,意思如同"藉勢藉端",都有道德判斷。
但是你最後一段話,反對我們必須以道德判斷來認定"不正",
你也否認我們必須遵守道德真理(十誡、正義)。
求神憐憫我們的錯誤,感謝神保護我們幸福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