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pongle (LIONS 113)》之銘言:
: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 光是這個法律
: 你阿扁很可能會被關到老死了
: 一個當總統的人
: 多出這麼多來源不明的錢財
: 兒子還幫忙洗錢
: 你跟我說阿扁無罪
: 那不是笑話嗎
阿扁可能有罪(畢竟除了定讞三案之外還有很多案)
但不會是貪汙罪
我不是說過很多次請去看沈伯洋的阿扁到底有沒有罪系列
為啥都不看呢
沈律師寫得很清楚
龍潭土地案要證明阿扁有罪要以下條件
1.阿扁知道收錢的事實(共犯)
2.阿扁知道這錢要做什麼(對價)
3.阿扁對科學園區有主管權力
阿扁...上述三個都沒有
最高法院說:陳水扁辯稱不知吳淑珍收受辜成允給付之金錢,不足採信。
這就是阿扁成為共犯的唯一原因
就只是最高院認為阿扁的辯稱不可信...
依照罪疑唯輕原則,沒有證據就該採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為什麼到阿扁身上變成這樣?
再來實質影響說問題也很大
會將不同責任的情況歸類同罪
所以目前阿扁三定讞案子(龍潭、陳敏薰、元大)
基本上都是無罪,這沒有問題
事實上元大案一審也依照法定職權說判無罪,二審就改判有罪了
吳淑珍拿錢沒錯,但太太拿錢真的不等於丈夫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