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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47分鐘 ·
謝謝大家的指教和意見,對造成的紛擾或不安,我很抱歉,也容我再來說明;
酒駕的處罰,有行政罰和刑事責任,這兩者的區別,當然也包括酒駕者飲酒的程度和有無
死傷的結果;
目前我們的法律規範,酒測值在0.15以上0.25以下,未發生致死致傷的結果,是用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最前段,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當場移置保管
汽車,並吊扣駕照ㄧ年;目前協商的修法方向,是要處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當場移
置保管汽車,吊扣駕照二年,這是我在前面貼文裡討論的情況,還請大家明瞭;
若酒測值在0.25以上,未發生死亡的結果,即被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目前的法律規範是用
刑法185-3第一項來處罰,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測值超過0.25,又肇事致人於傷,這時法律的處罰,是用刑法284條第一項過失傷害加
上刑法183-3第一項,數罪併罰兩條罪;而有關刑法284的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刑
度是在六個月以下,目前委員會審查也通過加重版本,刑度為一年以下;
酒測值超過0.25,又發生致人於死亡的結果,目前處罰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這也
是目前法務部要修法的方向,若是酒駕再犯,要從重量處無期徒刑;若酒測值超過0.25,
又發生致人重傷的結果,目前處罰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若酒測值在0.15到0.25,但發生致人於死或傷&重傷,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
一項中後段的規定,其刑事責任也會因為違反道交處罰條例,要加重其刑1/2;
杜絕酒駕,加重處罰,是大家修法的共識方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傷,社會更是零容忍
;
只是罪與責,要如何相當,不同的酒駕程度和有無造成死傷的結果,如何做不同的差別處
理,也請大家審酌;
另外有關本次道交處罰條例委員提案修正的重點,還有連坐處罰,沒入車輛,懸掛特殊車
牌,也有很多的討論,再請大家指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