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goetze (異教神)》 之銘言:
: 其實我剛剛想到一個問題
: 這樣的做法
: (假設有)
: 是違反了哪一條法律規定?
說的沒錯,講真的我也是覺得這樣很怪 但就是想不到犯哪條法,
今天閒暇之餘找了半天還是沒看到。
: → goetze: 有立委說是公平交易法20-2、3條 03/22 15:15
公平交易法第2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
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乍看之下好像有那麼回事,但我們一條條看,
第一條的前提是「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請問看特定電視台損害什麼特定事業?
如果說新聞台刻意播放假消息攻擊特定事業,
首先問題不是給顧客看新聞的人而是發出假新聞的新聞台,
再者真的有假新聞、造謠足以損害特定事業者,也不是用這條款去處罰,
讓特定機關場所只播放合法的特定電視台並不能解釋為損害特定事業,
而且像現在飲料店很多都從開門開始都一直在播自家影片廣告而非播放的電視台節目者,
難道構成「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嗎?
第二條前提叫做無正當理由,
那何謂正當理由?
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基於出清存貨或儘速變賣商品的考量,而對即將下市的產品予以特別折扣優待的情形。
○成本差異:例如廠商基於運輸、包裝、行銷等成本不同,而給予不同折扣或交易條件的情
形。
○交易數額:例如對訂貨量大或購買金額較大者,給予較高訂貨折扣的情形。
○信用風險:例如對於來往較久、信用評選等級較佳的客戶,給予較佳的價格或付款條件的
情形。
○其他合理之事由:例如對慈善機構基於公益原因給予較低之供應價,給予較優惠的價格
;
或視往來廠商配合程度的好壞,給予不同待遇的情況等。
所以第一,假使今天特定場所老闆有做一個業務:「收特定電視台的錢播放他們的指定節目
」,
除非明顯該節目犯法,否則本來就可以這麼做,
然後如果多家電視台申辦此業務,我們要知道,做生意本來就可以「我不想賣」,
也就是小吃店主因為自身立場選擇不接受也是很合理的,
追根究底,特定電視台並沒有要老闆「只能收他們的錢」,
老闆只播他們的東西,要嘛只有他們付錢,要嘛老闆只想跟他們收錢。
第三條第四條前提不重要,重點是「阻礙其它競爭者」,
還是一樣,特定電視台沒有要老闆「只能收他們的錢」,
除非老闆是受要脅「你不播我就殺你全家」,否則這條就不成立。
而第五條的交易相對人相對電視台就是小吃店老闆,
那麼跟第四條類似,特定電視台必須以不正當手段妨礙老闆做生意才會吃這條。
當然我畢竟不是律師,只是有經驗上幾次法庭而已,
搞不好哪個律師有本事說服法官這些行為犯法,
但至少要用公平交易法去講,我是覺得很牽強,被打臉機率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