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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錄內容︰今天3/29下午二點半,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台北市長選舉無效官司辯論庭,我的發言如下:
審判長、各位法官:
美國總統甘乃迪曾說:「人生本來就不公平!」
德州歷史上唯一的女州長安·理察斯把它延伸:「人生本來就不公平,所以政府要公平!
」
我今天則要説:「人生本來就不公平,所以政府要公平,司法更是絕對要公平!」
我今天打這個官司不是為我丁守中個人,而是要維護我們民主選舉制度的核心價值,就是
任何人不能藉著行政職務的優勢,任意違法,尤其不能違法破壞選舉制度的公平。
全世界民主法治的國家、民主選舉的政府,絕對不會容許一邊大家看轉播開票,一邊投票
的情形。台灣去年底九合一選舉邊開票,邊投票的情形不但嚴重違法,也成為各國媒體報
導的笑話。做為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的教師,做為擔任了20多年的立法者,做為台北市長
的參選人,我在台北市提出市長選舉無效的訴訟,就是要建立公平的選舉制度,徹底遏止
行政部門挾執政優勢,違法影響選舉結果。審判長、各位法官,今天您們的判決,全世界
都在看,我們大家都在見證歷史!中華民國的選舉史,以後可不可以一邊開票、一邊投票
,就由您們的判決在寫這一頁歷史。
我們律師這邊準備了投影,說明中選會與台北市選委會重大違法的具體條文與事實,造成
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點以後,在延長投票時間將近50%的3個小時46分鐘面,有
十多萬人一邊看著手機電視報導開票情況,一邊投票,這種現象當然實質影響選舉結果。
我在此要提出的問題是:
壹、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及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下稱北選會)逕自放寛認定投
票所,將室外選舉人排隊隊伍所處的空間,均視為投票所空間之延伸( 即創設變更投票所
空間之範圍),它的法源依據為何?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19條第一項本文,第57
條第四項及第65條的文義解釋,應認定選罷法所謂投票所空間範圍,應該是"自選舉人進
入領取選舉票時的空間起算",方符合上述各項條文綜合文義的解釋。
怎可由中選會違法以一紙新聞稿公告任意擴大投票所範圍,及於外面上百公尺範圍之人龍
隊伍呢?
就算退一萬步講,把外面上百公尺人龍隊伍都認定為投票所空間的延伸。我們看到四點以
後各電視台普遍報導,投票所外大排長龍的民眾,人手一隻手機,看著開票結果投票,這
當然嚴重違反選罷法第65條第一項第三款不正當行為及第三項投票所不得帶手機的規定
;於此情形,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就應該按照前述規定,制止此一不法行為
並令違法選舉人退出,並將選舉票收回;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北選會主委。惟查
,台北市選委會未執行此一規定,台北市1563個投票所,並無任一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
任監察員採取上述法律規定的措施。基於此,投票所室外選舉人所排隊伍所處空間,則當
然不屬投票所空間的範圍,這很明顯。至於,本法第19條但書所稱"已於規定時間到達投
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係指已進入投票所領取選舉票,但尚未投票者而言,仍屬當
然的文義解釋。
我這邊要提出的疑問是,中選會上述之公告,其實質內涵乃自行創設變更投票所空間範圍
,請問它的法源依據為何?
貳、中選會嚴重違反行政正當程序及法律規定,北選委會也未執行選罷法第65條規定,實
質重大影響選舉結果,嚴重破壞選舉的公平性及公正性:
(一)、按“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中央選
舉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惟查:中選會關於實質變更投票所物理空間範圍
之公告,卻未經該委員會決議行之,不僅未遵守正當行政程序,也違反法律規定至明。
(二)、按選罷法第53條第二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都不得在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
截止前,對選舉發布任何的民意調查資料及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其立法目的就是要
避免影響或改變選舉人的選舉行為。 更遑論在選舉投票進行過程中,報導、散布、評論及
引述正在進行投、開票的即時訊息( 其影響或改變選舉人投票行為,當然更為嚴重)。經
查 : 中選會並未有任何法源的依據,也未經委員會決議程序,逕行宣佈於投票截止時間(
107年11月24日下午4時)前,對身處投票所物理空間外排隊投票的選舉人,仍可參與投票
。中選會"明知"此一公告,必然導致投票截止時間的延長,中選會既要延長投票時間,
就應該配套措施延遲開票,或至少要求NCC同歩規範媒體不得報導與評論。中選會、北選會
卻帶頭違法,這些防止影響選舉結果的措施,什麼都不做!由所提呈 鈞院的證據顯示,在
台北市全部1563個投票所,約有半數以上的投票所及高達約11萬(被告主張)至14萬(我
方估算)尚未完成投票的選舉人,出現史無前例的一邊看開票,一邊投票的荒謬現象 。
參、台北市選委會在選務辦理上也有重大違反選罷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現象,光是隨機抽查
2本選舉人名冊,就發現有47人蓋手印投票,卻無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而抽察
調閲投票所外錄影記録,也發現投票當天下午四點以後,還有人不斷加入等待投票隊伍,
使得人龍更長。全台北市1563個投票所,數千本選舉人名冊,其違法領票人數之眾多,可
想而知。
中選會及台北市選委會此種重大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及法律規定,其影響程面之廣,投票人
數之多,怎能説對選舉結果無實質重大影響?
肆、我們請審判長及庭上法官決定,中央選委會及台北市選委會公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19條第1項、第53條第2項、第65條第1、2、3項,違反的這些法律條文,我們主張就
是違反效力規定,台北市長選舉當然無效!僅以違反本法第65條第1、2、3項規定舉例而言
,若依照中央選委會及台北市選委會的主張,認為投票所室外人龍隊伍所處的空間,視為
投票所物理空間的延伸,請審判長及庭上法官在腦海中想像以下畫面:1. ” 選舉人在人
龍隊伍中看手機有關台北市長選舉的即時新聞、評論及報導的情景,就如同選舉人在"投
票所室內"大剌剌的一手拿著手機看即時新聞,另一手拿著選舉票圈選投票的情形無異;
選舉人違反了第65條第1、3項的規定,其投票行為當然無效,其所投的選票當然視為廢票
。2. 台北市選委會投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卻眼睜睜的看著選舉人在"投票所
室內"邊看手機邊投票,公然明顯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卻視若無睹而不按照本法第65條
第1、2項規定,制止選舉人違法行為並令其退出。此乃非一般公務疏失,而是台北市選委
會行使公權力時,重大違反法規的行為,且其影響所及竟高達約780個投票所,當然構成本
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要件,而該當選舉無效的法律效果。由此可
證,本法第65條乃屬效力規定。
綜上所述,中選會及北選會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及正當行政程序的行為,嚴重破壞選舉的公
平性及公正性,且其違法行為所影響的層面,擴及約780個投票所,嚴重影響高達11萬(被
告主張)至14萬(我方估算)選舉人的選舉行為,綜合所有證據顯示,依經驗法則,在選
舉資訊完全不公平對等情況下,其影響範圍至為廣泛,對僅有差距3567票選票的結果而言
,就是對選舉結果造成實質重大影響。
如果審判長及庭上法官認為這麼多重大違法狀況,台北市長選舉還算有效,那請問以後總
統大選也如法泡製,大家都在下午三點五十九分去投票,後面排隊的也能一邊看開票,一
邊投票,我們國家以後要如何落實民主選舉的公平?
我的選舉無效官司爭的是台灣民主選舉制度的公平合理,爭的是千秋。敬盼審判長及各位
法官能對台北市長選舉無效的官司,做出最公平明智的判決!我們都在見證歷史,而這臺
灣民主選舉史上重要的一頁,將由您們三位的判決親筆寫下!謝謝庭上的聆聽!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4.附註、心得、想法︰
今天丁丁去開了選舉無效的官司!!
只是不曉得什麼時候一審判決會出來??
我記得好像要在6個月內結案??
不過丁丁一審輸 應該也會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