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9-04-01 20:45:32※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之銘言:
通「姦」與「性交」不同。
可以與刑法第10條第五項互相參照看。
當然也有少數說認為通姦罪保護的法益是善良風俗
,故無論性器是否有接合,口交、肛交亦構成通姦。
但目前通說與實務仍採「姦」與「性交」的定義有異
的看法。
可以參考第67期的臺灣法學雜誌,林東茂、刑法總則修正評介。
小弟上政黑都是無腦狀態,這次還要翻刑法、法典,實在是...
作者:
alberchi (RELAX)
2019-04-01 20:47:00這篇沒說韓國瑜撞死人 只好給推
作者: LRJ236 (LRJ236) 2019-04-01 20:50:00
推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9-04-01 20:54:00推有腦狀態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9-04-01 20:57:00所以我一直在問那些恐龍法官.恐龍法官,一直要認定插入或抽插才算通姦...所以通姦條例哪裡寫了,我也一直找不到說難聽一點就是司法人員自由心證
作者: yun0112 (Yun) 2019-04-01 21:01:00
啥時有通姦條例這種東西了...實務見解上一篇的推文不是有人找出來了嗎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9-04-01 21:02:00對我來說 法律條文=條例 滿意了嗎?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9-04-01 21:06:00原來認知問題,也算法盲喔?!這個我真的見識到了!把通姦條文認知通姦條例算法盲的話,那麼跟脫褲子放屁一樣道理知道嗎?
作者:
angellll (長尾巴的天使)
2019-04-01 21:13:00有滿足性慾背叛配偶不就通姦了
作者:
kk2025 (kk2025)
2019-04-01 23:06:00沒有基本法學常識就別在那鬧了,通說跟實務會這樣認定是體系解釋下的結果,如果239通姦罪用詞改成"與人性交"那就沒這問題了,用詞不同解釋的標準當然也不同,這是大一上法學通論的初級內容,先去念點書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