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onmaker (Waiting Molina)》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xG1XZiV.jpg
: 公然允許統一遊行
: https://i.imgur.com/rUSMuXz.jpg
: 主辦單位相關簡介
: https://i.imgur.com/tJAuyiu.jpg
: 但是法律明確禁止
: 沒錯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但是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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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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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政府怎麼可以允許
: 還警車開道 幹
到底大家的基本法學常識是有多爛啊?
你自己都說了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那集遊法第4條與憲法牴觸時會怎樣?
當然就是無效啊!
集遊法第4條雖然規定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然後咧?
就沒有然後了啊!集遊法沒規定罰責啊!
集會遊行是否核准 是要看集遊法的第11條規定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那接下來就有人會說了
垃圾立委們幹嘛不修第11條? 把第4條也納入不予核准集會遊行
不好意思齁~
以前集會遊行法還真的有這樣規定! 主張共產主義不可以集會遊行
但是已經被大法官解釋445號(87.01.23)宣告違憲了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
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
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
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
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
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
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5
所以集遊法第4條的規定
就只是屁話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