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釋字445號

作者: rtyujlk (Remark)   2019-04-13 12:13:00
※ 引述《gfabbh (David)》之銘言:
: 釋字445號解釋文摘錄:
: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

: 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

: 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

: 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

: 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

: 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

: 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作者: seamen (q(.w.)p)   2019-04-13 12:15:00
自己作業自己寫
作者: ryan21100879 (Morse)   2019-04-13 12:15:00
你看一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李毅拿的是觀光簽 有規定不能從事政治性活動至於兩案人民關係條例的定位問題與合憲性問題 大法官也有解釋過 你自己可以找
作者: gfabbh (David)   2019-04-13 12:18:00
李毅遣返時,他都還沒踏上演講臺的,就算他本來有演講計畫,難道不能容許他取消嗎?其實就是不歡迎他,與觀光簽證根本無關。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9-04-13 12:22:00
就算取消一樣與申請的簽證不符啊你拿觀光簽進來然後做不是觀光的事本來就有權取消
作者: ryan21100879 (Morse)   2019-04-13 12:25:00
大法官釋字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權限 不用到有現實危害 跟釋字445號不同而且宣傳單都出來了 那個就是政治宣傳的一種 然的不是政治性活動嗎
作者: crazypeo45 (死刑)   2019-04-13 12:26:00
這跟犯罪預告不算犯罪有87%像
作者: Zatona (定)   2019-04-13 12:28:00
他是做了沒?沒做你說他從事?你不能容許他有取消空間嗎?
作者: crazypeo45 (死刑)   2019-04-13 12:28:00
取消? 取消就能了事的話要不要海協會的人每次來台灣都搞這招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9-04-13 12:28:00
按照憲法規定,不管是藍綠都要拒絕李毅入境這是正確的(只能怪他自己宣布武統言論),除非有那一方又開小門讓他進來
作者: gfabbh (David)   2019-04-13 12:35:00
單純的犯罪預告,還真不算犯罪,這恐怕連預備犯都稱不上,何況我國刑法大多數罪名,根本不罰預備犯。那好,以後對兩岸的未來主張與憲法增修條文前言設定的不同的非中華民國國民一概不許入境如何?海外臺獨聯盟成員排黑名單之首。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9-04-13 13:00:00
樓上 可以喔!不過台獨分兩種,你首先要先證明 他是「台灣國」這種才是違法違憲喔!不然主張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國家沒有違法也沒有違憲喔!反而還要表揚愛國喔!
作者: gfabbh (David)   2019-04-13 13:11:00
以憲法增修前言,華獨的目的是追求華統,主張終極華獨,一樣是違憲者,需要被驅逐。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9-04-13 13:24:00
沒有吧 不管華獨 台獨 紅統 只要不涉及爆力就是保障範圍之內 台灣在08年後不就冒出一堆共產黨出來
作者: 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   2019-04-13 15:23:00
一樓與二樓都說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說的政治性活動,是集會遊行法說的言論自由,既然無神論法律學者認為宣傳無神論是言論自由,那麼李毅說的武力統一,也是無神論的言論。另外,民進黨說人民有百分之百的自由,等於同意兩岸人民可以自由發表自己的政治思想。如果民進黨真的遵守道德真理,就應該對李毅講道理,要李毅放棄社會主義,向神悔改認錯,不要宣傳殺人思想(違反十誡)。梵諦岡在大陸地區的工作,就是從內部宣傳正確的思想,讓人民放棄無神論,而李毅是社會學(無神論)的學者,也應該向神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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