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fabbh (David)》之銘言:
: 釋字445號解釋文摘錄:
: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
張
: 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
言
: 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
害
: 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
對
: 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
立
: 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
依
: 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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