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ptunium (第九十三號元素)》之銘言:
: 在這裡向大家道歉
: 在
: #1Sg8IMbN 案 和 #1SfSeE0m 案中
: 去年我和H板主和A板主曾討論前科計算方式
: 結果我腦袋趴代
: 以為我們當時就定案為
: 以4/01交接期作為前科重算得時間點(但其實並沒有)
: 再說板規也沒有明文定案前科追溯期
: 這兩案的水桶將依過去判例修正
: 我們也將在板規明文規定前科追溯期
: 在這板規修改之前將依過去判例無限期追訴前科
: 整個事件是我個人的疏失
: 在這裡向大家道歉!
在這裡特別說明一下現有暫定前科認定方式
基本上 目前判例採一罪一罰
就是說在檢舉案中列出分別的違規事件
例
xxx檢舉案:
xxxxxxxx xx日 板規2-14
xx日 板規2-14
xx日 板規2-14
令有過去違規1次
這樣的話
水桶計算是三次違規+一次過去前科
其中第一次違規 水桶為 7*2
第二次違規 水桶為 7*3
第三次違規 水桶為 7*4
總共 水桶 7*(2+3+4)=63天
如果是像2-14這種罰則無水桶的板規,但因累犯連帶水桶
一樣是會套用前科累計條款
同時基於板主規範,板主會主動查詢未被檢舉的違規
並一步算罰則與前科計算當中
在此特別像大家說明暫時標準
在將來板規修正案推出後由新的板規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