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以去搜尋一下我的文
再搜尋一下valender的文
可以發現我們的立場並不一致
我也不認識他
但是我有一個信念:
「我不同意你的言論,但我誓死捍衛你的言論自由!」
另外也藉由這一次的討論來增進大家的法治觀念。
請大家去看一下板主公告的判決。
> 84287 m25 4/20 Neptunium □ [公告] valender 水桶539天 板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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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SkoSCmn (HatePolitics) [ptt.cc] [公告] valender 水桶539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55769100.A.C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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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始指出該判決的錯誤.....
●valender根本就不能算是累犯。
按照刑法第47條針對累犯的定義: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換言之,行為人一定要經過處罰的執行之後又再犯,才能以累犯論。
以這次為例子,valender要在之前因為同一違規被水桶過,出桶後又再犯,
才能以累犯來論罪!
再者,板主沒有在第一時間就給予警告或懲處,而是讓其繼續其行為,
等到他違規次數越積越多的時候,再以這種連續累加的方式處罰,
根本違反比例原則,也不讓其有事先修正行為的機會,
跟法律要教化行為人,使其改過的目的有違背。
這就好像一個人去雜貨店偷麵包,第一天偷一塊麵包,
第二天又偷一塊麵包,店家報警了,但是警察故意不抓,
就讓他每天偷,連續偷了一個月,總共30個麵包。
如果按照板主那種觀念,搭配刑法,這可能判到二三十年,
跟槍擊要犯一樣。
所以說,那樣的判決邏輯觀念如果是套用在現實中,
一定是違法又違憲!
大家在網路上常常罵恐龍法官,司法不公。
但是大家在板上遇到這種不合理的情況,
如果悶不做聲,那又有甚麼立場去批評現實中的司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