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dakkk: ptt是私人網站 不要再拿公法出來丟臉04/20 22:52
→ Anderson0819: 拿刑法來說喔XDDDDDDDDD04/20 22:57
噓 joe55688: 是罰得有點怪 但你扯刑法更莫名奇妙04/20 22:57
不好意思喔 請去看一下板規第一條
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PTT站方制定之站規管
轄
既然政黑板是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的法律管轄,
難道對於「累犯」一詞的觀念,會和刑法的定義不同?
有點法治觀念啊 各位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銘言:
: 大家可以去搜尋一下我的文
: 再搜尋一下valender的文
: 可以發現我們的立場並不一致
: 我也不認識他
: 但是我有一個信念:
: 「我不同意你的言論,但我誓死捍衛你的言論自由!」
: 另外也藉由這一次的討論來增進大家的法治觀念。
: 請大家去看一下板主公告的判決。
: > 84287 m25 4/20 Neptunium □ [公告] valender 水桶539天 板規2-2
: ┌─────────────────────────────────────┐
: │ 文章代碼(AID): #1SkoSCmn (HatePolitics) [ptt.cc] [公告] valender 水桶539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55769100.A.C31.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34 Ptt幣 │
: └─────────────────────────────────────┘
: ......現在開始指出該判決的錯誤.....
: ●valender根本就不能算是累犯。
: 按照刑法第47條針對累犯的定義:
: 第 47 條
: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換言之,行為人一定要經過處罰的執行之後又再犯,才能以累犯論。
: 以這次為例子,valender要在之前因為同一違規被水桶過,出桶後又再犯,
: 才能以累犯來論罪!
: 再者,板主沒有在第一時間就給予警告或懲處,而是讓其繼續其行為,
: 等到他違規次數越積越多的時候,再以這種連續累加的方式處罰,
: 根本違反比例原則,也不讓其有事先修正行為的機會,
: 跟法律要教化行為人,使其改過的目的有違背。
: 這就好像一個人去雜貨店偷麵包,第一天偷一塊麵包,
: 第二天又偷一塊麵包,店家報警了,但是警察故意不抓,
: 就讓他每天偷,連續偷了一個月,總共30個麵包。
: 如果按照板主那種觀念,搭配刑法,這可能判到二三十年,
: 跟槍擊要犯一樣。
: 所以說,那樣的判決邏輯觀念如果是套用在現實中,
: 一定是違法又違憲!
: 大家在網路上常常罵恐龍法官,司法不公。
: 但是大家在板上遇到這種不合理的情況,
: 如果悶不做聲,那又有甚麼立場去批評現實中的司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