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etze你看錯了, 你列的是地方政府的配合配套,
跟這新聞講的沒有關係
年初修訂完之後
第十三條的相關辦法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還沒出來, 所以程序目前卡住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3 條
前條所定公開評選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擔任主辦
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並組成評選會依公平、公正、公
開原則審核;其公開評選之公告申請與審核程序、評選會之組織與評審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辦機關依前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前,應於擬實施都市更新
事業之地區,舉行說明會。
※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http://0rz.tw/IwOwk
: "本次修法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事項計有7項,內政部將於近日函請各地方政
: 府儘速辦理,務必於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公布施行日後6個月內完成"
: 六個月的時間其實應該是一開始就說明了
: 不但中央要修其他子法
: 地方正法也要修自己的相關法令
: 看這意思應該是統一七月底全國實施
: 像比較有關的都更法施行細則草案內政部3/10提出來
: http://0rz.tw/TAE9F
: 總之看起來
: 六個月其實不是空窗期
: 而是給中央地方修定相關子法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