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https://www.storm.mg/article/1217076
2.新聞來源︰風傳媒
風民調:食安問題層出不窮,您認為食安修法應不應加重懲罰?
https://www.storm.mg/polls/vote/42
3.新聞內容︰
「豆漿標示使用非基改黃豆,但實際上摻了部分基改黃豆,這樣就要被關七年,合理嗎?」
、「米酒沒有米、橄欖油只要一滴,這不是攙偽,那什麼才叫做攙偽?」台灣近年來幾乎是
每一、二個月就有食安新聞,其中多是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改標和標示不實等問題,開
罰問題食品是理所應當,然而針對黑心廠商「怎麼罰」,卻呈現出司法判決和民眾感受的落
差。
這個落差,來自於近年來許多食安事件中,法院最後是用「標示不實」、「詐欺」等罪刑開
罰,而不是用罰則較重的「摻偽造假」開罰。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一項對於「
攙偽或假冒」,不論情節嚴重與否或是否對人體有害,都直接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億元以下罰
金。
食安法罰則不符比例原則 法院、檢察官有法不敢用
伯衡法律事務所長、前檢察官翁偉倫指出,「依照目前最高法院見解,像是素食廠商在食品
中摻進了葷食、標榜有機食品實際上有部分用化學肥料,或是標示非基改黃豆的豆漿卻有摻
基改黃豆,「這些都算是攙偽假冒,不用考慮對人體是否有害,就可以處七年以下或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這樣合理嗎?」
在過去食安事件的判例中,法院多以是否「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作為是否為攙偽假冒判決
標準,翁偉倫直言,「就是因為攙偽假冒刑罰太重(食安法第49條),司法官判不下去!」
而基於良心選擇罪刑相符的罰則。對此,翁偉倫認為,食安問題與健康相關,民眾當然會期
待法院判越重越好,「但是這個想法對不對?絕對不對!」攙偽假冒當然可以刑罰化、重罪
化,但構成要件要更明確,且罪刑要相當。
翁偉倫強調,食安事件如果已經明確造成人體危害或是大量死傷,譬如大陸的三聚氰氨(毒
奶粉)事件為例,如果發生在國內造成嬰兒死亡,那法官一定會重判,「毫無懸念用食安法
第49條,甚至判死刑都不足惜。」
面對食安廠商 即時性的行政罰更能立竿見影
翁偉倫表示,對於那些黑心廠商其實行政機關就能裁罰,而且比司法程序來的更立即、更有
效。他指出,「很多民眾不知道,行政機關的權利大到可以黑心廠商關閉工廠,對商人來說
是坐牢三個月、一年嚴重,還是工廠被關掉嚴重?就我來看是工廠被關閉比較嚴重。」
「行政罰可以針對問題廠商連續處罰、斷水斷電、勒令停業,甚至是撤銷執照,再不改善就
再加重刑事責任。」翁偉倫強調,行政裁罰是立即性的行政手段,行政機關有調查權,廠商
不配合調查就可以直接強制斷水斷電,即便廠商不服要打行政訴願或行政救濟,也不影響行
政罰的執行,反觀司法訴訟過程漫長,等到判決確定需要三、五年,「真正要保護民眾健康
,行政罰是更為有效的方式。」
翁偉倫表示,司法訴訟其實是逼不得已最後的手段,目前食安問題會陷入目前的窘境,主要
就是因為行政機關的「無能」和「怠惰」;怠惰不一定是指公務人員懶散,而是一方面政府
預算和稽查人力不足;另一方面,基層公務員即便盡責稽查、開罰,可能馬上就有民意代表
向長官「關切」,「所以寧願把問題丟給司法機關。」
4.附註、心得、想法︰
食安法正在修法中,很多民眾認為應該一律重刑伺候,
但除了法律規定的刑責罪刑不相當外,另一方面還有訴訟程序耗時漫長緩不濟急等問題,
到底修法方向與內容該如何區分與思考才能更周延解決目前實務上的問題呢?
風傳媒正在舉行食安民調,未來會列入修法參考之一,歡迎大家踴躍投票^^
食安問題層出不窮,您認為食安修法應不應加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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