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這篇推文底下,有些朋友的邏輯我實在是看不懂,
其實我覺得大巨蛋問題根本沒這麼複雜,我們設身處地想想就好,
今天什麼營運開發權利金我們就先不要管了,
假設我們現在家裡要改裝潢,所以就跟建商簽約,總工程款350萬,
結果建到一半你去工地現場一看,乖乖不得了,
當初你跟設計師談好的格局全部都被建商不按圖施工改掉了!
原本要三面落地窗,只剩一個小窗戶,原本要留的通道,卻被拿去做成廁所,
請問一位「正常人」是摸著鼻子說好吧就這樣,還是向建商追究?
然後你打開合約正想要怎麼索賠,不好意思,
依照合約條文,建商不按圖施工,你只能罰他3500元,
如果你要解約,那更不好意思,你要賠建商300萬元工程款....
我們捫心自問,一個「正常人」會簽這種約嗎?
而柯文哲上任前的台北市府,跟遠雄大巨蛋簽的就是這種約,
大家又不是沒接過政府標案,合約是這麼簽的嗎?
縱使合法,這真的是份合理的合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