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9-05-03 15:17:28※ 引述《vava5566 (發發5566)》之銘言:
: ※ 引述《takuminauki (極右派萬歲)》之銘言:
: : 你真以為蔡政府都大學畢業小菜鳥逆...
: : 政大校長郭明政都投書說明過:
: : 「年金改革有溯及既往的爭議,起因於部分年金改革委員會委員一再強調:年金改革
之
: : ,既有退休者及既有公職人員都應適用改制前的法律,繼續依舊法計算並請領年金。
然
: 溯及既往是指新制計算的方法,把舊制多出來的部分繳回。
溯及既往分兩種
一種是真正溯及既往
一種是不真正溯及既往
兩個差別是是否推翻已經完成的法律效果
年金改革應該是不真正溯及既往
不真正溯及既往通說「不是」溯及既往
不用討論溯及既往
應該要討論信賴保護的問題
在實體法上
目前大法官的態度是有人會依照退休金規劃自己生活,有信賴表現,因此適用信賴保護原
則
但是信賴保護原則不像不溯及既往絕對不能打破
可以依照利益衡量來調整
也就是如果退休公務員的私益>國家公益
那麼年改就是違憲
如果相反,則沒有違憲
在程序法上
如果沒有違憲的話
大法官特別要求要給予緩衝時間讓人民有充分的時間變更自己的退休規劃
不可以立刻砍年金
大概是這樣
此外這個案件大法官的確應該要早點受理
大法官一直說只要有原則重要性和事實明確性就可以直接受理不用窮盡救濟手段
這個案子怎麼看都符合標準
: 目前的年金改革的確是改制後大家一體適用,之前溢領的沒有追討,本就沒有違憲。
: 這道理很簡單,如果這樣的改革違憲,那國家法律根本一條都無法變更了。
: 例如說營業所得稅從15%調到17%,如果照反年改的意見,是不是也違憲了?
: 是不是要調漲前已經成立的公司永遠適用15%,法律實施後的公司適用17%?
: 不然就是違憲,溯及既往?
: 這種三歲小孩都懂得道理,還在那邊吵吵鬧鬧真的很難看。再吵就再砍一次。
作者:
vava5566 (發發5566)
2019-05-03 15:19:00同意
作者:
ppt123 (xp)
2019-05-03 15:26:00你幫政黑版某些不懂法理的藍營黨工們整理了一堂基礎行政法先前看到藍營黨工們一直鬼叫不溯及既往 不知有何好鬼叫的
作者:
changzon (changzon)
2019-05-03 15:29:00還在吵年金改格喔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19-05-03 15:33:00法匠一個,我請政黑版友們一起無視他,不要推
「如果退休公務員的私益>國家公益」,可以描述這個如果怎麼判定嗎?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19-05-03 15:36:00樓上,這題我來法盲一定會覺得如何判定一定是法官"自由心證"對嘛?實際上法院會參考專業客觀的意見,最理想當然是用量化的數據來比較,同時還要保證不會踩到憲法的各種底線
作者:
erkunden (erkunden)
2019-05-03 15:44:00大錯特錯,退休這個行為明顯是已經完成,以生效力,與國家僱用關係已經結束的法律關係,你們吃到林萬億的口水了好好笑,若真的像你們所說的那樣認定溯及既往,釋字717已經都講過了,大法官這次不可能再次釋憲大法官接受公教年改的釋憲案這個動作,就已經把你們的理論基礎打臉了,哈哈,小朋友,課上的不夠認真啊,多讀點書好嗎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19-05-03 15:47:00但不是所有情況都能量化,所以"難免"會有主觀成分,只是到了這個層次,他們會把個人主觀降到最低,如果你認為這個釋憲結果不合理,有沒有可能是你的主觀意識作祟?有沒有可能是你只從單一面向看問題?退休已完成,那退休金給付呢?
作者:
erkunden (erkunden)
2019-05-03 15:50:00順便跟你們說一下,林萬億一直死咬說識字717已經解釋過,所以沒有違憲,所以大法官不用再次釋憲
作者:
erkunden (erkunden)
2019-05-03 15:51:00現在大法官已經把林萬億這套打臉了
這個用公益性去討論會天黑,用比例原則的最小侵害性才會保證過不了關,憲法訴訟的時候建議不要聚焦討論信賴保護原則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