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公告最難的倒不是稽查問題
而是違法範圍怎麼認定!!
先看一下菸害防制法:
第 四 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幾乎都是「室內場所」
再看一下第15條第2項的規定: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也就是說你政府要罰可以,但是要先標出我要開罰的區域,並且事先公告!!
請問超商外的「騎樓走廊」要怎麼定義範圍? 100M算 超過150M就不算?!
基本上除非新北市政府明確定義「開罰範圍」,否則基本已經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況且本法是雖授權地方政府公告,但是如果沒有得到議會充分授權 等於違反授權明確性
及行政行為明確性;下場可以想到大概跟當初台北市政府查抄學校旁邊電玩店的一樣吧....